工程变更引发刑案:民事纠纷缘何演变为诈骗罪?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4-01浏览量:3

导读:在工程建设领域,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要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是常有之事。然而,当施工方因工程款争议起诉发包方胜诉后,却反被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性质从民事纠纷陡转刑事犯罪。甘肃某县一项道路工程完工后,施工方负责人马某军起诉讨要政府拖欠的4565万余元工程款,一审胜诉后却因涉嫌诈骗被逮捕,最终以诈骗罪获刑11年。这起案件揭示了一个关键问题:在工程变更中,如何区分正常的合同履行争议与刑事诈骗?企业如何在履约变化中有效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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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纠纷:工程款争议与胜诉

2011年,甘肃某县就一条二级公路改建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某路桥公司中标。该工程由挂靠该公司的马某军实际负责施工。2012年工程完工后,马某军称施工期间政府多次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导致工程价款大幅提升,远超合同总价款。而发包方则表示,因工程设计变更造价与合同价相差太大,且变更不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停止支付工程款。

2016年,发包方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结算审核,三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的竣工结算造价为1.3亿余元。但部分工程欠款迟迟未到位,马某军起诉后,一审法院认定《结算审核报告》有效,判决发包方给付工程款4565万余元及利息。发包方上诉后,案件被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马某军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2、刑事指控:虚增工程量、骗取国家资金

公诉机关指控,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马某军对部分工程未施工的情况下,授意技术员制作虚假计量支付表,虚构已实施事实,串通监理方完成虚假签字审批,骗取国家项目资金。同时,违反设计变更“四方会商、先审批后施工”的程序规定,在工程完工后指使他人采取虚增工程量、虚构变更项目、重复上报等手段,制作35份虚假设计变更。2018年,马某军以虚假的《结算审核报告》起诉,企图通过民事诉讼骗取国家项目资金。

经公安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认定,马某军在项目中诈骗金额为211万元,未遂金额为4435万元。法庭上,马某军辩称每次变更都是工程项目办主持召开会议并形成纪要,变更签证均以红头文件上报,时任交通局长、分管副县长均知情。但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马某军有期徒刑11年,二审维持原判。

3、申诉与争议:程序与证据的疑点

二审宣判后,马某军向法院和检察院申诉,强调施工期间正常制作提交设计变更报表,只是因各方对变更量存在争议未及时通过审核,才导致事后补签;项目办人员对变更“虚报”情形事先明知,不存在有人受骗。其辩护律师出示的一份政府协调会议纪要显示,因工期要求、地质复杂等因素,诸多变更签证未及时批复,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方抓紧施工,导致实际工程量无法认可。但检察院和法院均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抗诉或再审条件。马某军继续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案件进入审查阶段。

4、法律风险警示:履约变化中的避险之道

律师对此案进行法律分析,提醒企业在合同履行中遇到实际情况变化时,应从以下方面规避法律风险:

合同签订阶段:明确约定工程变更的具体情形、审批流程、责任承担、价款调整方式等细节,避免约定不明引发争议。

施工过程管理:严格保留各项记录,包括变更指令、会议纪要、施工日志、工程量确认单等,确保证据完整可查。所有变更均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定程序共同确认后形成书面文件。

结算审核环节:选择资质齐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结算审核,避免因机构资质不符或程序违法影响审核结果的法律效力。

争议处理方式:在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因证据缺失或程序瑕疵导致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风险。本案中,部分变更未及时完成审批手续,施工方在证据留存上存在不足,最终影响了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结语:工程变更本是建设工程中的常态,但当变更程序不规范、证据留存不完整时,民事争议可能被定性为刑事诈骗。马某军案的教训警示:施工企业不仅要注重实体权利,更要重视程序合规和证据保全。任何一次变更指令、一份会议纪要,都可能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证据。在法治环境下,规范履约、程序透明,才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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