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中,征收补偿款的性质往往涉及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项税费。实践中,征收方为了促成签约,有时会在补偿合同中承诺“执行该合同所产生的有关税费均由甲方(征收方)承担,与乙方无关”。然而,当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向被征收企业追缴税款时,企业能否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征收方承担税款?征收方出具的《承诺函》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1、案情概要:征收补偿合同约定税费由征收方承担,企业被追缴后诉至法院
2014年7月7日,大某人造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公司)与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合同书》,约定管委会征收大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房屋、设备设施等),征收补偿总额为65,941,999.20元。合同第九条特别约定:“执行该合同所产生的有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2014年9月至2016年1月间,大某公司陆续收到管委会支付的征收补偿款合计65,941,999.20元。
2015年,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共同向大某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函》,再次明确:凡因本次征收补偿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均由管委会独自承担,大某公司无须承担。并承诺:若税务部门要求大某公司缴纳税费,管委会将代替大某公司及时足额缴纳;若以大某公司名义办理的,则由管委会向大某公司全额支付相关税费金额;若因管委会未按时足额代缴导致大某公司受到处罚,管委会应予赔偿。街道办在《承诺函》中注明,若管委会未能履行承诺,其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7年2月,大某公司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其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核算出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4,219,621.18元。2018年4月27日,国家税务局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大某公司限期缴纳上述税款,并从2017年8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大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管委会发出函件,要求其按合同和《承诺函》履行支付税款的义务。因协商未果,大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管委会及街道办承担税款及滞纳金。
2、调解结果:征收方承担税款及部分滞纳金,企业承担另一部分滞纳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街道办应于2020年1月31日前一次性向大某公司支付因案涉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所产生的税费人民币14,219,621.18元;
二、上述税费在2018年9月1日至街道办支付全额税费之日期间所产生的滞纳金由街道办承担,上述税费在2018年8月31日之前以及街道办支付全额税费之日后产生的滞纳金由大某公司承担。滞纳金以14,219,621.1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三、街道办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上述第二条确定的其应承担的税费滞纳金部分支付给大某公司,如税务部门对税费滞纳金予以减免的,则对于减免部分该办事处无需再向大某公司支付;
四、若街道办未按上述约定向大某公司支付全部税款或者滞纳金的,则大某公司有权就该办事处所拖欠实际税款和滞纳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滞纳金以街道办所拖欠实际税款为基数,从2018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3、法律分析:合同约定与税法义务的关系
第一,税款的法定纳税义务人仍为企业,但合同约定可产生民事上的转嫁义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等税法规定,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款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纳税主体为被征收企业。因此,税务机关向大某公司追缴税款,符合税法规定。但是,大某公司与管委会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执行该合同所产生的有关税费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虽然该约定不能对抗税务机关的征税权,但在民事关系上,大某公司有权依据合同向管委会追偿其已承担或应承担的税款。
第二,《承诺函》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街道办承担连带责任。新委会及街道办共同出具的《承诺函》,内容明确具体,包括承诺代替缴纳、赔偿损失等,构成有效的民事承诺。街道办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增加了大某公司的债权保障。
第三,滞纳金的责任划分体现了公平原则。调解协议将滞纳金按时间段划分:2018年8月31日之前的滞纳金由大某公司承担(因其未及时要求征收方履行义务),2018年9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期间的滞纳金由街道办承担(因其未按时支付),而支付之日后的滞纳金又由大某公司承担。这一划分既考虑了征收方迟延履行的过错,也考虑了大某公司未尽到及时催告的责任,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4、案件启示:被征收企业如何通过合同约定及承诺函有效追索征收方应承担的税费
对被征收企业的启示:
第一,在签订征收补偿合同时,应争取将税费承担条款明确写入合同,并尽可能明确税费种类(如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避免日后争议。本案中“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的表述较为周全。
第二,要求征收方出具正式的《承诺函》或补充协议,并由有财力的主体(如本案中的街道办)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以增强履约保障。
第三,在收到税务机关的缴税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征收方履行代缴义务,并保留书面催告证据。本案中大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发函要求履约,为后续划分滞纳金责任提供了依据。若企业长期怠于催告,可能需自行承担部分滞纳金损失。
第四,若征收方拒不履行,应果断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避免税款及滞纳金持续扩大。
对征收方的启示:在签订税费承担条款时,应充分评估自身财政承受能力。一旦作出承诺,应按时履约,否则不仅需支付税款,还可能承担巨额滞纳金及诉讼费用。本案中,征收方若在2017年及时支付税款,即可避免后续滞纳金的产生。
结语:征收补偿合同中约定税费由征收方承担,是合法有效的民事约定。虽然税法上的纳税义务人仍为企业,但企业可依据合同向征收方追偿已缴或应缴的税款。本案调解结果明确了征收方应依约承担企业被追缴的企业所得税14,219,621.18元,并对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出具《承诺函》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第三方,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一案例提醒征收双方:税费承担约定应明确、具体,并配套履约保障措施;被征收企业在面对税务追缴时,应及时依约向征收方主张权利,以避免不必要的滞纳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