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此条的修改主要是两处,一是将原规定被告的提交证据和答辩状的期限由十日延长至十五日,二是明确了原规定中“有关材料”的具体内容,即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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