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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外首东国际大厦A座9层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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