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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权纠纷仲裁基本原则为:合法原则、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先行调解原则、独立办案等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有权发表意见、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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