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是多久?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2-12-09浏览量:387

摘要:相关证人证词不一致,无法证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为此,法院认为平度市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潘某异议成立,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2013)平行初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撤销

  审理法院:山西平度市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撤销行政处罚案

  审结日期:2013年1月15日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10日,山东省平度市潘某因与办事处某村委纠纷,在事实严重不清的情况下,被公安机关非法行政拘留7日,其间问询时间超过7小时,没有饮食和休息,潘某未在行政处罚书中签字,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相关证人证词不一致,无法证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为此,法院认为平度市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潘某异议成立,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专业解读:

  告知笔录无见证人的签字,没有注明拒绝的理由,同时公安局亦没有提交照片、录像等证据证明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为此公安局提交的告知笔录不能证明对潘某进行了告知义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该案于2011年7月10日受理,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长达一年十个月,已超过法定的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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