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农民承包地 拆迁补偿款归谁?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2-12-22浏览量:205

  常常遇到网友咨询,租用了农民的承包地,但是,没有约定如果遇到征地拆迁时,所得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问题,那么一旦因此产生纠纷,该笔补偿费究竟应该归谁呢?

案例简述

2006年初,家住辽宁紫荆山村的刘某与妻子、儿子全家外出打工,便将自家6.8亩承包地转包给邻居张大年。双方签订了简单的转包合同,合同约定:张大年每年支付转包款5500元,支付时间为每年春节前;转包期限15年,自2006年1月30日至2021年1月30日。其他未做任何约定。

2016年2月,因当地政府修建物流集散地需要,该6.8亩承包地中的3.5亩地被依法征收,按照所在市征收农村土地政策规定,征地补偿款的80%由被征地农户获得。3.5亩地将获得近11万元补偿款。刘某得知此事后,当即回来找到村委会,要求该笔补偿款归自己所有。张大年也找到村委会,认为被征收的3.5亩耕地实际使用人、管理人是自己,土地被征收后,因不能再继续耕种被征收土地,实际损失人也是自己,因此补偿应归其所有。鉴于该笔补偿款存在争议,村委会组织双方调解未果,暂时停止发放该笔补偿款。该笔补偿费应归谁呢?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该条法律表明,村民获得承包田经营权后,作为承包地经营权人,将承包田转包给他人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发生转移。原承包人依然是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人。那么,当承包田被依法征收后,应当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被征地农户”。

据此,张大年作为承租人,虽是承包地的实际经营者,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经营权人,不能获得征收利益。当然,因为转让期未到,转让合同于中途被解除,张大年可以要求退还尚未履行的转让期间的转包费。此外,若张大年在承租期间,对被征用的土地在提高土地生产能力方面有投入,可以要求刘某给予相应的补偿。

以上情况属于未约定遇到征地拆迁补偿款处理办法的情况,如果转承包双方已经对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分配进行了约定,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处理。同时,通过土地流转方式进行土地集中利用的情形,比如一些地方租用农民土地建鱼塘,养殖场等等应有特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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