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大半年,征地报批程序才启动?相关部门作出了这样的回应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4-08-27浏览量:93

近日,南京市村民向某栏目反映,从去年春天开始,街道陆续征收了不少村民的土地,用于横江大道的开发建设,但是并没有公布征地补偿方案,而且补偿方面也只给了青苗的补偿费。

之后有村民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对于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征地批准文件以及征地公告、征地用地方案、以及供地方案等信息。但是,让村民大跌眼镜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称“经查询,上述政府信息不存在。”

道路施工大半年,征地报批程序还在启动阶段,这符合相关规定吗?

针对此问题,相关部门人员解释说,按照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因道路建设,征用农用地起码要经历3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用地预审阶段,目前来看这个项目已经通过预审;第二个阶段是征地报批阶段,征地前的公告、征地的占补平衡以及相关的补偿方案,都要跟老百姓见面;第三个阶段是征地方案批准后的实施阶段。

正如相关人员解释中所说的,且依据已于今年1月起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应持《选址意见书》向相关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然后办理立项手续以及提交正式用地申请。

由相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等,在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正式进入土地征收阶段。

除此之外,新《土地管理法》中的第47条还规定,拟申请征收土地的,还要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也就是说,在土地征收之前,相关部门除了要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之外,还要将征收范围、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向村民或是村集体公布,公布的时间至少是30天。

另外对于补偿方案若多数村民认为不符合法、法规规定的,相关部门还要依法组织听证,且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

但是,针对该事件,相关部门介绍说,道路项目在2019年7月19日只取得了省级用地预审批复。所以从群众反映的情况看,这条道路并没有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就开工建设,因此属于违法用地项目。

征地补偿只有青苗的补偿费合法吗?

关于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根据新《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土地征收应当要给予村民公平、合理的补偿,要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同时,征收土地应当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但是此次事件中,对方与被征收人只签订了一个青苗补偿协议,而且承诺给村民青苗的补偿费也并没有兑现,同时,对于其他相关的补助和安置方案也未提及。

显然,此次土地征收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

在实践过程中,有不少地方都存在未批先建、未批先占的违法现象,这是赤裸裸的“先上车、后补票”的行为。因此,为了各项建设工程能够及时的启动,征收单位应当尽量遵循对农用地转用的批准以及对征地批准在同一政府一次办理的原则。

如何解决未批先建的这种违法行为?

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村民:若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遇到未批先建或是未批先占的这种违法行为,村民可直接举报给自然资源部、中纪委监察部等有关部门,让相关部门来阻止违法征地拆迁的行为。

新《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也就是说,自然资源部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但如果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对违法占地进行依法处理的话,被征地村民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将地方相关部门违法占地的决定推翻。

最后,拆迁律师建议大家,必要的时候一定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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