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宅基地上房屋竟无评估报告和调查登记结果?市政府:重新答复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3-31浏览量:2

自家宅基地、承包地和鸡舍被征收,想要看看评估报告和调查登记结果,这本是再正常不过的要求。然而,街道办的一纸答复却让村民傻了眼:“本项目属于集体土地征收,并未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材料,该组政府信息不存在。”

集体土地征收,真的不需要评估报告和调查登记吗?村民究竟是“弄混了法律”,还是街道办在“故意装睡”?辽宁省A市人民政府的一纸复议决定,给出了清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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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不存在”的政府信息

王先生的母亲,在辽宁省A市某村拥有一处宅基地、承包地及地上的房屋和鸡舍。这片土地,承载着一家人几十年的生活记忆。

2025年,当地启动了动迁项目,王先生母亲的房屋和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按照常理,征收方应当对每一户被征收人的房屋、附属物进行调查登记,并委托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以此作为补偿的依据。

为了核实补偿的公平合理性,2025年6月,王先生向属地街道办事处邮寄了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11项与征地项目相关的材料,其中最重要的三份是:

  • 被征收房屋、鸡舍的评估报告
  • 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证明材料
  • 房屋调查登记结果

王先生以为,这些都是征地补偿中最基础、最必要的材料,街道办应该会痛快地提供。然而,2025年7月,街道办作出的《关于王xx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让王先生大跌眼镜。

街道办在答复中写道:

“您申请部分政府信息(即前述三方面信息),本项目属于集体土地征收项目,并未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材料,该组政府信息不存在。”

也就是说,街道办认为:集体土地征收,不需要评估报告,不需要房屋调查登记结果,也不需要补偿费用到位证明。 王先生之所以申请这些材料,是因为他“弄混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要求。

“这不就是说我搞错了法律吗?”王先生感到既困惑又愤怒,“难道集体土地上的房子被征收,连个评估报告都没有?连调查登记都不做?那补偿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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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街道办坚称“信息不存在”

面对街道办的“一口回绝”,王先生没有选择沉默。2025年8月,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赵秀津律师团队的贾波涛律师指导下,王先生向辽宁省A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街道办所作的书面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和答复。

案件进入复议程序后,被申请人街道办仍然坚持其原有的观点:

申请人王先生“弄混了”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 评估报告、房屋调查登记等材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要求的内容,而本案是集体土地征收,适用的是《土地管理法》,两者程序不同,所需材料也不同。因此,王先生申请的那些信息,在集体土地征收项目中“不存在”。

街道办的逻辑,听起来似乎有那么一点道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确实有一套严格的评估、调查、公示程序;而集体土地征收,过去确实相对粗放。

但问题是——2019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早已改变了这一局面

律师“破局”:集体土地征收,同样需要调查和评估

面对街道办的“法律混同”抗辩,赵秀津律师团队的贾波涛律师没有慌乱。他在复议机关的审查中,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街道办的核心错误:

第一,现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土地现状调查程序。

贾波涛律师指出,根据2019年修订、2020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开展调查。调查的内容就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

“房屋调查登记结果,正是土地现状调查的必然产物。街道办说‘不存在’,那请问你们在征收前做了调查没有?调查的结果去了哪里?”贾波涛律师在复议机关面前发出了有力的质疑。

第二,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同样需要评估。

贾波涛律师进一步指出,《土地管理法》第48条明确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践中,为了公平合理地确定农村村民住宅和鸡舍等附属物的补偿价值,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是通行的做法,也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必要程序。

“评估报告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专利’。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同样需要评估,否则补偿数额的依据是什么?拍脑袋决定吗?”贾波涛律师的质问,直指街道办答复的荒谬之处。

第三,补偿费用到位证明,是法定要求。

《土地管理法》第47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确保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足额到位,才能申请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证明材料,是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之一,怎么可能“不存在”?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这三项信息,绝非‘混同征收程序’,而是集体土地征收中同样应当存在的基础性材料。”贾波涛律师总结道,“被申请人以‘适用法律混同’为由认定相关信息不存在,是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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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一锤定音:撤销答复,责令重作

2025年9月11日,辽宁省A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了x政行复字第〔2025〕28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复议机关采纳了贾波涛律师的主要意见,在决定书中明确指出:

被申请人作出的书面答复中将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内容混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专属”,并以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缺乏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复议决定:

  • 撤销被申请人街道办作出的《关于王xx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
  • 责令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重新进行审查并依法处理。

这意味着,街道办“信息不存在”的结论被彻底否定,王先生申请的评估报告、房屋调查登记结果、补偿费用到位证明等材料,街道办必须重新审视并作出处理——要么依法公开,要么说明不予公开的法定理由,而不能简单地以“不存在”搪塞。

律师深度解读:集体土地征收,这些程序一个都不能少

案件胜诉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赵秀津律师团队的贾波涛律师对本案进行了深入解读,为广大被征地农民厘清了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关键程序。

问题一:2019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要求有哪些重要变化?

贾波涛律师指出,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上做了大幅度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成熟做法,主要包括:

1、征收预公告:在申请征收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发布征收预公告。

2、土地现状调查: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调查。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

5、补偿登记:被征收人持权属证明办理补偿登记。

6、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多数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7、补偿费用到位证明:必须确保各项补偿费用足额到位,才能申请征收。

“这些程序,很多都是2019年修法后新增加的,目的就是为了让集体土地征收更加公平、透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贾波涛律师表示,“街道办说‘集体土地征收没有评估报告、没有调查登记’,要么是对新法不了解,要么就是故意装睡。”

问题二:信息公开申请被拒后,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贾波涛律师给出了三点建议:

第一,不要轻易放弃。 很多当事人在收到“信息不存在”的答复后,觉得没希望了,就不再追究。但实际上,很多“不存在”的答复都是行政机关在推脱搪塞,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完全可以推翻。

第二,认真分析答复中的理由。 本案中,街道办的理由是“集体土地征收不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个理由看似有理,实则经不起推敲。当事人需要在律师的指导下,分析行政机关的理由是否站得住脚,针对性地提出反驳意见。

第三,及时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公开答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王先生及时申请了行政复议,最终取得了胜诉。

问题三:本案对广大被征地农民有什么启示?

贾波涛律师强调,本案再次证明了两个重要道理:

第一,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正在逐步趋同。 2019年修法后,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要求已经大大提高,不能再以“集体土地征收就是粗放”为由,剥夺被征收人了解评估报告、调查登记结果的权利。

第二,信息公开是维权的“第一把钥匙”。 很多被征收人不知道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补偿方案是什么、评估结果是多少、补偿费用是否到位——就稀里糊涂地签了协议。通过信息公开申请,可以获取这些关键信息,为后续的协商和维权打下基础。

“本案中,王先生申请的评估报告、调查登记结果、补偿费用到位证明,都是征地补偿中最核心的材料。街道办说‘不存在’,那征收是怎么进行的?补偿的依据是什么?这些问题,复议机关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这些材料必须存在,不存在就是违法。”

结语:一次信息公开的胜利

随着复议决定的作出,王先生申请公开的信息,终于有了重新被审视的机会。街道办必须重新审查王先生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要么公开,要么说明不公开的法定理由,而不能再用“不存在”三个字来搪塞。

这场“信息战”的胜利,不仅仅是王先生个人的胜利,更是对依法行政原则的一次有力维护。

对于那些正在经历或即将面临征收的农民朋友,王先生的经历是一面镜子:在征收面前,信息就是权利,知情就是力量。 当行政机关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信息时,不要轻易放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就是你最有力的武器。

而那些试图以“程序不同”为由,规避法定调查、评估程序的征收方,本案也敲响了警钟:2019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已经为集体土地征收画下了明确的程序红线。任何试图绕过这些程序的“捷径”,终将在复议和诉讼的审视下现出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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