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非法采矿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绝不仅仅是矿产资源的损失。山体破坏导致植被毁损、水土流失,进而影响生物栖息地和生物多样性,最终破坏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理念,对开采区域的林草、水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等生态环境要素的受损情况进行整体认定,而非仅仅计算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同时,判决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时,应当结合生态环境基础修复及生物多样性修复方案,确定修复费用的具体使用方向,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切实有效的修复。
在某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王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非法开采泥灰岩、泥页岩等十余万吨,造成山体破坏、植被损毁、鸟类及哺乳动物栖息地功能丧失等复合性生态损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及事务性费用。
人民法院在判决中,不仅认定了矿产资源损失,还逐一认定了林木经济损失、森林涵养水损失、水土流失损失、土壤侵蚀损失、树木放氧量减少损失、鸟类生态价值损失、哺乳动物栖息地服务价值损失以及修复期间生物多样性的价值损失,并明确了修复费用的具体使用方向——部分用于山体生态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部分用于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及保护。

1、基本案情与诉讼过程
2015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某违反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机械在某市一林场原矿山老宕口内以及道路建设施工红线外非法开采泥灰岩、泥页岩等合计十余万吨。检察机关以王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刑事案件审理期间,王某某退赔矿石资源款445万余元。2020年,环境科学研究院先后出具《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及《生态环境损害(动物类)补充说明》。随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王某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893112元(包括林木直接经济损失、森林涵养水损失、水土流失损失、土壤侵蚀损失、树木放氧量减少损失、鸟类生态价值损失、哺乳动物栖息地服务价值损失以及修复期间生物多样性的价值损失等)以及事务性费用40万元。
2、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民事判决:王某某对其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1893112元(已缴纳)承担赔偿责任,其中1498436元用于该山林二矿生态修复工程及某路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394676元用于上述地区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及保护;王某某承担损害评估等事务性费用40万元(已缴纳)。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3、裁判理由与法律分析
(一)非法采矿对生态资源造成复合性危害,应坚持一体化系统认定
法院认为,非法采矿对生态资源造成复合性危害。在长江沿岸非法露天采矿,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还必然造成开采区域生态环境破坏及生态要素损失。环境和生物之间、生物和生物之间协同共生,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形成动态的平衡。一个生态要素的破坏,必然会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多个要素造成不利影响。非法采矿将直接导致开采区域的植被和土壤破坏,山体损坏影响到林、草蓄积,林、草减少影响到水土涵养,上述生态要素的破坏又直接、间接影响到鸟类和其他动物的栖息环境,造成生态系统的整体破坏及生物多样性的减少。
因此,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认定,不能仅局限于矿产资源本身,而应当从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的高度,对开采区域的林草、水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等所有生态环境要素的受损情况进行整体认定。
(二)各类生态要素损失的量化认定具有科学依据
法院对《评估报告》和《补充说明》进行了详细审查,逐一认定了各项损失:
林木经济损失:非法采矿使被开采区域的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受损山体的修复及自然林地的恢复均需要合理周期,评估报告以具有20年生长年限的林地作为参照计算林木经济损失861750元,具有合理性,予以认定。
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包括森林涵养水损失440233元、水土流失损失50850元、土壤侵蚀损失81360元、树木放氧量减少损失64243元。这些损失是因植被破坏导致森林生态系统调节功能下降所产生的间接经济损失,是生态损害的重要组成部分。
鸟类生态价值损失:案涉非法开采点是林鸟种群的主要栖息地和适宜生境,非法采矿造成鸟类栖息地被严重破坏,导致种子传播收益额及改善土壤收益额的损失。鸟类作为种子的主要传播者和捕食者,其栖息地的破坏将导致食物链断裂,影响整个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法院认定鸟类生态价值损失243122元。
哺乳动物栖息地服务价值损失:非法采矿造成山体破坏和植被毁坏,导致哺乳动物过境受到严重影响,栖息地服务价值损失客观存在。虽然难以精确量化,但法院结合非法采矿区域实际情况(矿坑宕口及林场路口,植被覆盖率较低,哺乳动物种类和数量较少),采纳了公益诉讼起诉人按照其他生态环境损失总额的1%计算哺乳动物栖息地服务价值损失18744元的方案,认为该计算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修复期间生物多样性的价值损失:法院还认定了修复期间生物多样性的价值损失132810元,体现了修复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持续丧失的价值。
(三)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具体使用方向
法院强调,恢复性司法理念要求受损的生态环境切实得到有效修复。系统保护需要从各个生态要素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进行,对破坏生态所造成的损失修复,也要从系统的角度对不同生态要素所遭受的实际影响予以综合考量,注重从源头上系统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注重自然要素生态利益的有效发挥。
案涉修复方案涵盖了山体修复、植被复种、绿地平整等生态修复治理的多个方面,充分考虑了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结构的功能定位,体现了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种生态要素协同治理的理念,已经法庭技术顾问论证,结论科学、方法可行。因此,法院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了修复费用的具体使用方向:其中1498436元用于山体生态修复工程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394676元用于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及保护(主要包括鸟类生态价值损失、哺乳动物栖息地服务价值损失、修复期间生物多样性价值恢复费用等)。这种区分使用方向的做法,确保了修复费用能够精准用于不同层面的生态修复需求。
结语:某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为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完整的裁判范式。
本案的裁判要旨清晰表明:对非法采矿的生态环境损害认定,必须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理念,不仅要认定矿产资源(山体)的损失,还要对开采区域的林草、水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等所有生态要素的受损情况进行整体认定。
在损失量化方面,法院依据科学的评估报告和补充说明,逐一认定了林木经济损失、森林涵养水损失、水土流失损失、土壤侵蚀损失、树木放氧量减少损失、鸟类生态价值损失、哺乳动物栖息地服务价值损失以及修复期间生物多样性的价值损失,充分体现了对生态系统整体性和生物多样性的全面保护。
在修复费用的使用上,法院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了区分使用的方向——山体生态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费用与生物多样性恢复保护费用各得其所,确保了生态环境基础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修复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