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征收拆迁补偿,关系到被拆迁人重大切身利益。老百姓房屋被拆、土地被征,只有拿到足额、合理的征收补偿利益,才能平稳地开启新生活。相关法律也规定了征收拆迁必须要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但在征收实践中,因拆迁一夜返贫的现象不在少数,遭遇强拆、偷拆逼迁导致补偿过低的案件也非常多……这些征收行为都严重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利益,是不合法的。
【先补偿、后搬迁是原则,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能强行逼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该条款是征收拆迁中的原则性条款。所谓“原则性”条款,是指任何行为或者地方政府性文件都不能与该条款相抵触。如果违背了该原则性规定,就是违法的。
具体而言:
第一、地方政府必须先给被征收人补偿后,才能开始实施房屋的搬迁工作,也才能开始要求被征收人腾房搬迁。这里要注意的是先补偿到位的意思,是指如果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存储、被征收人可以随时支取即可视为对被征收人进行了补偿;实行现房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可以确定安置房源,待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再实际办理交付手续;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则可以在协议确定安置房源后要求被征收人搬迁,待安置房竣工后再按约定交付房屋。
第二、在没有达成一致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自愿腾房之前,征收方不能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停水停电等措施变相逼迫被征收人搬迁。实践中停水停电是征收方常规的逼迁手段,虽然法律明文禁止,但征收方为了达到低补偿高效率的拆迁目的,依然知法犯法,铤而走险。被征收人要尤为谨慎,对于不合法行为都有与其相对应的救济措施的。

总的来说,即使被征收人拒绝签约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征收工程的延误,征收方在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或者在未经行政裁决或法院判决解决征收补偿问题之前,擅自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或者逼迁的,都是违法的,被征收人都可以采取维权救济措施。
【被征收人面临逼迁、违法强拆情形,应该如何救济?】
对于已经遭遇强拆、偷拆的被征收人来说,及时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拆迁项目相关批文、信息非常重要,被征收人需要通过这些材料找出拆迁方的违法点及相关证据。
与此同时,被征收人要及时启动复议、诉讼程序,督促征收方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并意识到被征收人并不会任由其揉圆搓扁,一定会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自己的权益。
多方作用之下,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的启动向拆迁方适当施压,迫使其正视自己的合法诉求、愿意与自己进行平等的谈判协商;另一方面,即使拆迁方冥顽不灵,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诉请国家赔偿的方式争取应得的补偿和赔偿。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