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该条款明确指出要保障被征地农民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然而,征收拆迁实践中,征收补偿价格让被征收的农民朋友觉得严重偏低的情形比比皆是。但征收方硬说是合理的补偿,是被征收人漫天要价。到底孰是孰非呢?下面在明律师来说说这个问题
一、如何理解“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如果没有一个标准来定性“怎样才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话,很容易陷入两方争执不下的矛盾局面。那应该是怎样一个“标准”才能确保公平、合理呢?
对此,在明律师告诉大家需要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被征收人房屋土地的价格。
上述条款是说房屋的拆迁价格,以每平方米的补偿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为标准。
综合来讲就是: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标准,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的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由此评估出来的补偿结果,即是能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标准。
同理可适用被征收的土地补偿价格计算。
所以,在明律师提醒大家的是:对被征收人房屋土地补偿价格的计算,要把握好房屋土地补偿价格计算的时间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另外,计算标准最好是要以“市场价”依据。所谓“市场价”,是指同时期、同地段、同类房屋土地的市场买卖交易价格。
综合市场价、时间点等要素,才能保障房屋土地被征收后,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

二、如果补偿低于建时价格,可以拒拆吗?
大概率上,近些年的土地房屋市场价格是逐年上涨的。相较于房屋建时的价格,现在的房屋价值肯定是有大幅度上涨的。
如果现在拆迁,补偿价格却还要低于房屋建时的价格,除去违建的情况,那么整体的拆迁补偿利益肯定是严重偏低的,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利益,自然也是不能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
补偿严重偏低,侵害到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利益,不管是从法理还是从情理上讲,被征收人当然是可以拒绝拆迁的。
不管是《土地管理法》,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以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
总而言之,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征收方的补偿标准使被拆迁人生活水平降低,长远生计无保障,也就是通俗的越拆越穷。那么这样的补偿标准是不合理的,被拆迁人可以拒绝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