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继承人范围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2-07-07浏览量:313

土地使用权继承人范围

律师解答
农村土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农村土地使用权不是个人的财产,使用权人只有使用权利。
现行的法律规定,单独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进行继承的,但是对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继承房屋的,下面的土地使用权也可以进行使用。
如果是继承了房屋,但不具有本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对宅基地有使用权,对房屋如果拆除进行重建是不允许的,但是可以进行修缮,进行加固。
针对土地使用权继承人的范围,首先就是土地使用权房主的子女,子女要分为很多种情况,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领养的子女都可以做唯一合法的继承人来继承财产。
在可继承的子女当中,如果是部分子女已经不具备本集体经济成员资格,那么它也是无法继承的,这种情况指的是户口已经迁出农村、落户城镇,他就没有权利来继承农村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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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的房产,结婚后拆迁安置,安置的房产或者补偿安置款,如果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拆迁安置的房产仍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因为安置房或补偿款虽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但其实是个人房屋产权的权利转换形式。就是说,由于原有个人房产被拆,拆迁人才给其补偿了安置房或补偿款,说明该安置房或补偿款的获得是以个人房产的拆迁为前提,以对被拆迁房享有所有权为基础。根据民法物权效力的延伸理论,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

但是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补偿,但补偿的房产的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对超出的面积如何认定的问题。应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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