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二条,如果水库属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搬迁补偿标准为: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
2、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由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标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农村移民安置进行规划,应当坚持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的原则,合理规划农村移民安置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小城镇建设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