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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外首东国际大厦A座9层
以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等其它出资方式设立的企业,在破产时应将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等方式依法转让。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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