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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自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林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期为三十年到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部批准可以延长。2、根据相关的政策文件,山丘地区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平原地区林地、林木承包期可与耕地承包30年相一致。承包期内不得随意变动。“四旁”林木的承包期不少于1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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