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规定,外嫁女一律不予补偿,是否合理?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2-12-22浏览量:221

  一、村里规定,外嫁女一律不予补偿,是否合理?

依据最最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外嫁女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如果不给的,可能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该法规定,外嫁女本身户籍还在娘家所在村集体,自出生时就登记在其父母名下的户口簿上,依照法律规定,是具有娘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这种成员资格本质上属于一种民事身份权,与自身财产权益密切相关,也直接决定了该成员能否参与分配本村集体财产利益。外嫁女的户籍在父母所在村集体,所承包土地也在该村,享有本村集体成员资格。其村集体成员资格不能被随意剥夺、侵害。村集体成员享有的补偿分配利益,外嫁女有权获得其应得的份额。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外嫁女的户籍只要还留在父母所在村集体的就可以依法享有征地拆迁补偿。并且如果其出嫁后但与丈夫以及子女仍然生活在父母所在村集体的,那么其子女和丈夫同样可以享有土地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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