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乡镇政府可以对征地补偿费进行留用吗?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3-01-30浏览量:249

我们都知道,集体土地征收村委会可以适当比例对征地补偿费用进行留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地补偿是对土地所有权丧失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那么乡镇政府可以对征地补偿费进行留用吗?

乡镇政府可以对征地补偿费进行留用吗?

乡镇人民政府无权留用征地补偿费。如果乡镇人民政府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员的,有权留用安置补助费。但是征地补偿费是专款专用的,乡镇人民政府无权留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给备案制人员个人或者被安置人员统一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地补偿是对土地所有权丧失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镇政府并非所有权人,当然无权留用这部分补偿。因此,只有乡政府负责安置时,才有权留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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