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可以适当提留征地补偿款,但比例不能过高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3-01-30浏览量:510

大家都清楚,农村土地大部分属于集体土地,集体土地虽然在耕种上属于每家每户,但也只是使用权,而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在土地征收时征收补偿款也会先打给村集体,再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自然,村委会作为村集体的组织会对补偿款进行提留,一般用于村集体发展建设,但是又产生一个问题,村委会提留多少才合适?

一、村委会应提留多少补偿款

首先小编可以明确的告诉你,我国并没有对村委会提留多少征地补偿款的比例有明确规定,但是在个别省份和地区会有相关政府通知,但是一般来说,村委会可以留取土地补偿费的10%-30%之间,用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续发展,比如修建村里公共设施、村学校、村道路等等。

例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规定,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福建省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农民没有土地可承包的的情况下,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山西省规定,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

参照上述各省规定,如果村委会留取征地补偿款比例超过30%,就属于违法截留征地补偿款的行为。

二、法律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补偿费分配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的是村集体(并非村委会)有的是村民小组集体。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对于安置补偿费的归属,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来判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谁的,该部分补偿就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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