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3-02-15浏览量:330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来源: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越府征房〔2022〕2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二号线、十三号线二期建设六马路站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轨道交通十二号线、十三号线二期工程建设六马路站,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建设六马路站规划红线范围(附件1);上述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房屋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建设三马路1号、3号,建设六马路4号、6号、8号、10号、11号部分、12号、14号、16号,华乐路2号、4号、6号、8号、10号、12号、14号、16号(具体详见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图)。

三、建设用地单位为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征收补偿工作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依法组织实施,并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华乐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范围各自行政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范围内已完成历史文化遗产普查。

七、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报请越秀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上述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八、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相关资料可以到以下地址索取: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建设街道办事处现场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建设二马路6号建鑫商务中心218室,联系电话:020-83800183,联系人:卢靖文;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华乐街道办事处现场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青菜岗48号602、603室,联系电话:020-33976826,联系人:何杰涛。

特此公告。

 

附件:1.建设六马路站规划红线范围附图

2.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二号线、十三号线二期建设六马路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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