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消险现场,情绪激动之下喊出“土匪”二字,当场并未被追究。谁料一个多月后,社区工作人员突然报警,警方上门强制传唤,当事人被控制近24小时,事后确诊多根肋骨骨折、创伤性胸腔积液。一句情绪化的表达,真的构成“公然侮辱他人”吗?强制传唤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谁来审查?南京某区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清晰的答案。

2024年7月某日,下午4时许,南京市某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城管队员、公安民辅警、社区工作人员联合执法,对一处“危房”进行消险处置。
高女士是该处房屋的相关权利人。面对突如其来的联合执法,她的情绪逐渐激动起来。她举起手机一边拍摄现场,一边高声喊出:“土匪的xx,土匪!”
在场的民警立即追问:“你在说谁是土匪?”
高女士继续高声陈述:“谁断我的水谁就是土匪,谁打我谁就是土匪!”
民警提示她,这样说话涉嫌“公然侮辱他人”,希望她克制。但高女士仍在情绪支配下继续拍摄和陈述。
当日,执法活动结束后,高女士回到了家中。她以为,那一时的“口无遮拦”,最多就是被民警当场批评几句,事情就过去了。
然而,她错了。
2024年9月,距离那个炎热的下午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月。高女士几乎已经忘记了那句“土匪”带来的小插曲。
突然,社区工作人员冯某某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冯某某称,在7月份的那次联合执法中,高女士“边骂边拍摄视频”,事后其他人将她所拍的视频发布到了抖音平台上。
接到报警后,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下辖派出所迅速行动。当日,派出所即作出了6号《传唤证》。
次日下午,两名公安民警来到高女士家附近,对她进行书面传唤。
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高女士拒绝接受传唤。她不明白:“都过去一个多月了,当时都没事,怎么现在突然要抓我?”
两名民警随即对她采取了强制传唤措施,将高女士强行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查证。
高女士被带至某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后,经历了漫长的询问查证。
她不知道自己要在这里待多久,也不知道自己到底犯了什么法。她只是反复解释,当时是一时情绪激动,并没有针对某个具体的人进行侮辱。
直到次日——将近24小时后,高女士才得以离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
回到家中,高女士感到胸部持续疼痛不适。起初她以为只是被强制传唤时的皮肉伤,忍忍就过去了。但疼痛越来越剧烈,家人赶紧将她送往医院检查。
数日后,医院的诊断结果出来了,如同一记重锤:
左侧多根肋骨骨折、创伤性胸腔积液。
高女士和家人震惊了。一场因为“土匪”二字引发的传唤,竟然导致肋骨骨折?公安机关的强制传唤,怎么能把人弄成这样?
2025年9月,高女士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小组的王威、何枫律师指导下,向江苏省南京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的强制传唤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公安分局答辩称:
第一,事实清楚。 根据执法记录仪视频,高女士确有在联合执法现场高声陈述“土匪”等不当言语,已涉嫌“公然侮辱他人”。
第二,程序合法。 公安机关依法出具传唤证,因高女士拒绝接受传唤,依法采取强制传唤措施。询问查证时间因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依法可以延长至24小时。
第三,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版本,但原法亦有类似规定)第50条,“公然侮辱他人”可处拘留或罚款。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调查,并无不当。
公安分局请求法院驳回高女士的起诉。
面对公安分局的“合法”辩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王威、何枫律师并没有慌乱。他们在法庭上针锋相对地指出:
两位律师指出,根据执法记录仪视频,高女士的表述是“土匪的xx,土匪”“谁断我的水谁就是土匪,谁打我谁就是土匪”。她的表述并未针对某个具体的、可识别的个人,而是对执法行为本身表达强烈不满。
“即便从普通公众的认知来看,将其行为认定为构成‘公然侮辱他人’,实属勉强。”律师在法庭上强调,“高女士是在情急之下,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情绪化表述,这与故意捏造事实、侮辱特定个人的违法行为有本质区别。”
律师指出,事发当日,现场即有民警在场。如果高女士的行为真的涉嫌违法,当日完全可以当场处理——批评教育、警告,甚至当场传唤。但当日民警仅仅是提示她“不可如此”,并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一个多月后,社区工作人员才报警。此时再立治安案件,强制传唤高女士,其必要性何在?”律师质问,“难道一个多月前的同一段视频,突然就变得‘严重’了?这不符合常理。”
律师指出,高女士在被强制传唤过程中,被两名民警强行带离,最终导致左侧多根肋骨骨折、创伤性胸腔积液。即便高女士拒绝接受传唤,强制传唤的方式也应当符合比例原则,不能造成不必要的身体伤害。
“从‘土匪’二字,到24小时传唤,再到多根肋骨骨折,这个‘执法链条’明显失衡了。”律师总结道。
律师特别强调,高女士被询问查证近24小时后,公安机关并未对她作出任何行政处罚——没有警告、没有罚款、没有拘留。案件不了了之。
“既然最终认定不构成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那么当初强制传唤的必要性在哪里?”律师指出,“这恰恰说明,公安机关对高女士采取强制传唤,是明显不当的。”
2025年12月22日,江苏省南京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苏0192行初1290号《行政判决书》。
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本案的核心争议一一作出了回应:
关于“土匪”是否构成“公然侮辱他人”:
“虽然高xx的表述欠妥,但其系在情急之下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表述,即便从普通公众的认知来看,将其行为认定为构成公然侮辱他人,实属勉强。”
关于强制传唤的必要性:
“事发时现场即有民警在场,相关人员并未在案发时立即报警,而是在事发后一个多月才报警。被告在此时仍对此事立治安案件,其必要性亦值得商榷。”
关于强制传唤的合理性:
“被告在对高女士强制传唤后,并未进行后续的行政处罚,可进一步印证强制传唤缺乏实施的必要性。”
最终判决:
确认被告南京市公安局xx分局于2024年9月强制传唤原告高女士的行为违法。
法院同时指出,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不仅限于合法性,还要覆盖合理性。本案中,被告的强制传唤行为明显不当,违反了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
案件胜诉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小组的王威、何枫律师对本案进行了深入解读。
何枫律师指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然侮辱他人”的构成要件包括:公然、针对特定对象、具有侮辱性内容。
本案中,高女士的表述是“谁断我的水谁就是土匪,谁打我谁就是土匪”。她是在对执法行为表达不满,而非针对某个具体的、可识别的人(如“民警张三是个土匪”)。因此,从法律上严格认定,很难构成“公然侮辱他人”。
“当然,我们并不是鼓励老百姓在执法现场口无遮拦,”何枫律师表示,“高女士的表述确实‘欠妥’,但‘欠妥’不等于‘违法’。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因为情绪激动就随意抓人。”
王威律师指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强制传唤的适用条件是: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经批准可以强制传唤。
但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前提:传唤本身必须是必要的。如果连传唤都没有必要,那么强制传唤就更站不住脚。
“本案中,事发一个多月后才报警,公安机关完全可以先通过电话通知、书面通知等方式再次传唤,而不是直接上门强制带人。”王威律师表示,“而且,高女士的行为即使构成违法,也是极其轻微的情节,批评教育足以达到目的,没有必要动用强制传唤,更没有必要导致肋骨骨折。”
王威律师强调,和谐的警民关系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比例原则——即执法手段的强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
“动不动就抓人,显然不是‘依法行政’语境下的应有之义。”王威律师指出,“本案中,如果公安机关在事发当日当场对高女士进行批评教育,或者事后通过温和的方式传唤询问,完全可以避免后续的‘24小时+肋骨骨折’的悲剧。这不仅是浪费行政资源,更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何枫律师给出了三点建议:
第一,谨言慎行,控制情绪。 在征地拆迁、危房消险等执法现场,老百姓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情绪激动可以理解。但越是这种时候,越要管住自己的嘴。避免使用“土匪”“强盗”等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词汇,以免被对方抓住“小辫子”。
第二,遇到强制传唤,保护好自己。 如果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应当配合。但如果认为传唤不合法,可以在配合的同时,记住执法人员的警号、车辆牌号,全程录音录像,事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权。不要暴力抗法,否则可能从“行政违法”升级为“刑事犯罪”。
第三,及时就医,固定证据。 本案中,高女士在被强制传唤后感到胸部疼痛,及时就医并拿到了诊断证明,这成为诉讼中的关键证据。如果在执法过程中受到身体伤害,一定要第一时间就医,并保留所有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等。
从2024年7月的那声“土匪”,到2025年12月法院判决确认强制传唤违法——这场历时近一年半的法律拉锯战,终于画上了句号。
高女士赢了。法院认定公安机关的强制传唤行为违法。
但这场“胜利”的代价是沉重的:近24小时的失去自由,左侧多根肋骨骨折,创伤性胸腔积液,以及漫长的诉讼过程。
本案留给我们的思考,远不止于“土匪”二字是否构成违法。
它提醒所有执法者:在法治社会,任何强制措施都必须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和比例原则。 不能因为当事人说了一句“欠妥”的话,就动用最严厉的强制手段。
它也提醒所有老百姓:维权要理性,表达要合法。 情绪化的“口嗨”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可能给自己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至于“土匪”——无论是执法者还是被执法者,都不应该让这个词出现在法治社会的对话中。这应当成为本案带给各方的最大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