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拆案件中程序违法在个案中频发,但法定程序的价值又不容小觑。一个案件就应该在程序和实体均合法的情况下才能得出对征收人来说公允对待。
2022年8月1日,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政府刘某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蹊跷的是,该决定做出不是以房屋调查为背景,区政府也并未依法按照程序评选评估机构......
一连串的不可思议之下,刘某果断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梁红丽和贾华。在两位律师的全面争取下,最终法院确认《征补决定》违法。
案件事实:
刘某的房屋坐落于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因项目需要,该房被纳入征收范围。2022年8月1日,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刘某在收到决定后认为其极大可能存在严重违法的情形。
于是刘某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贾华律师和梁红丽律师代理案件。
律师办案思路:
两位律师认为,区政府没有依法进行房屋调查,相关调查结果也没有向包括刘某在内的被征收人公布;其次,房地产评估机构在评选时也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区政府并未依法按照程序进行机构评选;最后,区政府也没有依法进行“社会稳定性评估”及调查各类相关问卷。因此,应通过行政诉讼纠正违法行为。
遂刘某将区政府告上法庭。
诉讼过程:
庭上,区政府辩称:该征收项目已经取得发改部门的《审查意见》,并且“征收补偿金”在核发《征收决定》前已经足额到位,《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也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制作完毕;我单位2022年8月2日在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依法将征地项目各种信息一并公示。所以我单位并无任何违法行为。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应当在征收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但是经过我院调查得知,被告区政府于作出征收决定的当日即作出《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不符合房屋征收的程序性规定。而且,被告所提供的征收补偿费用的对公账户存储凭证,既有发放补偿款,又有工资支出,违反了征收补偿费用专款专用的规定。综上,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存在多处违法,但该决定是市政府的重点工程,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且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经征收完毕,撤销该决定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故判决确认区政府向刘某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在明律师贴心提醒:
行政诉讼中往往会出现三种判决结果,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撤销行政行为以及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三者有什么区别呢?
三者的联系在于本质上都属于“行政行为不合法”,只是不合法的程度不同。行政行为无效是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可以视为不存在,行政主体也不能强制执行;在行政诉讼法上的意义是,相对人无须在诉讼期限内提请确认无效,也就是相对人可以无视它的存在。
撤销、确认违法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为,如滥用职权、适法错误、程序违法等。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才认定无效,而行政行为作出的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职权等情形一般应认定撤销,不能撤销的话,再确认违法,所以三者在违法的程度是不同的。
附:裁决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