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后,被征收人最关心的核心问题莫过于:赔偿标准究竟应当如何确定?是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重置成本计算,还是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市场价格?如果征收方原本提供的安置房市场价格远高于重置成本,被拆除房屋能否按照安置房的市场价格获得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行政赔偿案件,对上述问题作出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回答。该案中,再审申请人郜某某的房屋因征收项目被西平县政府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为违法。在行政赔偿诉讼中,郜某某主张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在不具备“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予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条件的情况下,不能直接适用参照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但法院根据当地补偿方案确定的可调换面积,对该部分面积按照临近新建安置房评估的市场价格确定赔偿数额,对超出部分按重置价赔偿,保障了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利益。
这一裁判规则,为集体土地上房屋被违法强拆后的赔偿标准认定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1、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郜某某的房屋位于河南省一片集体土地上,因当地征迁改造项目被纳入拆除范围。房屋面积为453.01平方米。2018年,县政府在未与郜某某达成补偿协议、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自行组织拆除了其房屋。郜某某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主张行政赔偿。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案件进入行政赔偿程序。
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已被拆除,无法恢复原状,郜某某主张不要安置房,只要货币补偿,故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赔偿。对于房屋价值的计算,法院参照当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对可调换面积——即2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临近新建安置房评估的市场价格每平方米3028元计算赔偿;对超出可调换面积的部分,分别按400元/平方米和3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赔偿。郜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审查中,郜某某提出了三个核心主张:其一,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赔偿;其二,室内物品损失仅判赔5000元过低;其三,房屋赔偿标准中的评估时点不当,应当以实际支付赔偿金的时点为准。
2、裁判要旨与法律逻辑
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查裁定,系统回应了上述争议。
(一)赔偿标准:参照安置房市场价格,而非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郜某某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赔偿。该款规定的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可以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本案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案涉房屋被拆除时,所在区域尚未纳入城市规划区,不具备适用该条款的事实前提。因此,郜某某要求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赔偿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郜某某只能按照重置成本获得低额赔偿。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一、二审法院的计算方式:对案涉房屋235平方米以内的可调换面积,按照临近新建安置房评估的市场价格3028元/平方米计算赔偿数额;对235至30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4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对超过30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3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这种“可调换面积按安置房市场价、超出部分按重置价”的计算方式,在补偿方案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利益。其核心逻辑在于:如果房屋未被违法强拆,郜某某有权按照补偿方案获得235平方米的安置房——该安置房的市场价值,就是她应当获得的赔偿底线。
(二)室内物品损失:酌定赔偿规则的适用
关于室内物品损失,郜某某主张因县政府未履行清点、造册、录像等法定程序,导致其无法举证,应当免除其举证责任、全额支持其主张。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一、二审法院根据案涉房屋拆迁时的视频资料内容,结合郜某某提供的物品清单,根据日常生活常识和生活经验,酌定赔偿室内物品损失5000元,并无不当。
这一判断体现了酌定赔偿规则的合理适用。在违法强拆案件中,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被征收人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但当事人的损失确实存在、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具体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酌情确定赔偿数额。5000元的酌定赔偿虽然不高,但在缺乏充分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已是司法在现有证据条件下所能做出的合理判断。
(三)赔偿时点:评估时点并非必须为实际支付时点
郜某某主张,安置房的评估时点应为县政府实际支付赔偿金的时点,而非2018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支持这一主张。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赔偿时点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评估的客观性和双方利益的平衡,并非必须以实际支付日为评估基准日。一、二审法院以临近安置房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时点——2018年11月5日——作为房屋价值的计算基准,在程序上并无不当。
3、裁判规则的实践指引
对被征收人的指引:
第一,在集体土地上房屋被违法拆除后主张赔偿时,虽然未必能直接适用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但法院会参照补偿方案中安置房的市场价格来保障你的权益。可调换面积部分的赔偿标准,就是安置房的市场价格。
第二,如果对室内物品损失的酌定赔偿数额不满,需要在强拆发生时就注意保存物品清单、购买凭证、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据越充分,法院在酌定时就越有可能支持你的主张。
第三,对于过渡费、搬迁费等补偿项目,应当根据征收项目适用的补偿方案主张。如果补偿方案明确规定了上述费用,即使强拆行为违法,法院通常也会支持参照方案标准计算。
对行政机关的指引:
第一,违法强拆的成本远高于合法征收。本案中,郜某某房屋235平方米以内的面积按照每平方米3028元的安置房市场价格赔偿,远高于按照重置成本计算的价格。违法强拆并不能节省公共财政支出,反而可能增加赔偿金额。
第二,在强制拆除合法建筑时,必须严格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获法院准予执行裁定即自行拆除的,不仅拆除行为将被确认违法,行政机关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语:“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违法拆除,可以按安置房市场价格赔偿吗?”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给出了一个既务实又保护被征收人利益的回答:可以,但不是按照国有土地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而是以补偿方案中安置房的市场价格为参照,对可调换面积部分按该价格赔偿,超出部分按重置价赔偿。
这一裁判规则的核心逻辑在于:赔偿不能低于补偿——如果房屋未被违法强拆,被征收人依法可以获得一定面积的安置房。现在房屋被违法拆除了,被征收人至少应当获得相当于该安置房市场价值的货币赔偿。否则,违法强拆反而比合法征收对被征收人更不利,这在逻辑上和法律上都是说不通的。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这一规则意味着:不要因为自己的房屋在集体土地上就放弃对合理赔偿标准的争取。法院会在补偿方案和安置房市场价格的基础上,为你争取一个尽可能接近合法征收应得利益的赔偿结果。而这份裁定也再次提醒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才是对公共利益和财政利益最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