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农村道路建设中,土地性质的认定、审批手续的办理以及补偿的落实,是关系到项目建设合法性和农民切身利益的三个核心问题。一条农村道路,是否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果占用了林地,需要取得什么批准?农民的林地、青苗被占用,补偿应当如何解决?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行政案件,对上述问题作出了系统的回应。在该案中,村民刘某某因对当地通村组道路建设占用其自留山的行为不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处,在收到不予立案答复后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道路属于农村公路范畴,路基宽度小于8米,不纳入建设用地范畴,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林地已取得合法审批手续;补偿问题已基本妥善处理。

1、农村道路的土地性质认定
(一)农村道路与建设用地的区分
农村道路建设是否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首先取决于该道路在法律上属于“农村道路”还是“建设用地”中的“公路用地”。二者的区分具有根本性的法律意义——前者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者则属于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农村道路是指在村庄范围外,南方宽度≥1.0米、≤8.0米,北方宽度≥2.0米、≤8.0米,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农村道路属于农村设施建设用地中的二级分类,按农用地管理。
(二)路基宽度8米是核心标准
宽度是区分“农村道路”与“公路用地”的核心量化标准。路宽不超过8米的农村道路,按规定不纳入建设用地范畴,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宽度大于8米的农村公路,则需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本案中,案涉道路设计路基宽度约5.5米,绝大部分路段宽度小于8米,仅在弯道等少部分位置因安全需要超出8米。法院据此认定该道路属于农村公路范畴,不纳入建设用地范畴,无需进行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审批。
2、占用林地的审批要求
(一)占用林地须单独办理审批
农村道路虽然不纳入建设用地范畴、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但如果涉及占用林地,则须单独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农村道路涉及占用林地的,须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二)本案中的审批合规性
本案中,巾石乡政府在道路建设前,向江西省林业局提出了使用林地申请,并于2021年12月取得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意项目使用集体林地2.5233公顷。法院据此认定,案涉道路占用林地的行为已取得合法审批手续。
这一认定提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农村道路建设虽然整体上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但若涉及占用林地这一特殊地类,仍须依法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即占用林地进行建设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3、补偿责任的落实
(一)补偿的法律依据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这一规定明确了农村道路建设中补偿的法定义务——即便道路用地不纳入建设用地范畴、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对因建设而占用农民土地、林地、青苗所造成的损失,仍然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补偿的落实方式
补偿的落实,通常由项目建设单位(本案中为巾石乡政府)与被占用土地的村民签订补偿协议,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支付补偿款。在诉讼过程中,巾石乡政府向刘某某作出告知书,对其因修路被长期占用和临时占用的林地、青苗进行补偿,补偿款项已向刘某某足额支付。
对于补偿标准或占用面积的异议,属于补偿争议而非违法用地争议。如刘某某对巾石乡政府计算的被占用林地面积及青苗补偿标准有异议,其应当就补偿争议另行主张权利,而非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用地”。
4、裁判规则的实践指引
对被占用土地村民的指引:
第一,面对农村道路建设占用土地的情况,不应简单以“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为由主张建设行为违法。路宽8米以内的农村道路,依法不纳入建设用地范畴,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判断建设行为是否合法的关键,在于道路宽度是否超过8米、是否占用了需要单独审批的地类(如林地、永久基本农田等)。
第二,补偿权利不因“无需转用审批”而丧失。即使道路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因建设占用农民土地、林地、青苗所造成的损失,仍然应当获得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补偿款应当足额支付。如果对补偿标准或占用范围有异议,应当通过补偿争议的途径解决,而非以“违法用地查处”的方式主张权利。
第三,如果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不予立案答复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但诉讼的焦点应当是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行了查处职责,而非替代主管部门对建设行为是否违法作出认定。
对行政机关的指引:
第一,农村道路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在宽度8米以内的标准。超出8米的,须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超出部分将被认定为违法用地,面临被查处的风险。
第二,即使道路用地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占用林地的仍须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即占用林地的,属于违法行为。
第三,补偿是农村道路建设的法定义务,不能以“无需转用审批”为由拒绝或拖延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补偿款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因补偿引发的争议,应当通过补偿争议解决机制处理,而非以“不予立案”的方式回避。
结语:农村道路建设中的土地性质认定、审批手续办理和补偿落实,三者各有其独立的法律逻辑。路宽8米以内的农村道路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这是土地利用分类制度的明确规定;但占用林地的仍须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这是森林资源保护的特殊要求;因建设占用农民土地的,仍须依法给予补偿——这是对农民财产权的基本保障。
江西吉安中院的判决,系统回应了上述三个层面的法律问题。判决的核心价值在于厘清了“无需转用审批”与“无需任何审批”“无需补偿”之间的本质区别——前者是土地利用分类管理的制度安排,后者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问题。对于被占用土地的村民而言,理解这一区别至关重要:不能因道路无需转用审批就放弃对补偿的主张,也不能因对补偿标准不满就要求主管部门查处“违法用地”。正确的维权路径,是在法律的框架内,针对不同的问题选择不同的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