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科长骗补偿款近1500万,入刑12年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3-03-09浏览量:212

法律规定,在告知征地情况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然而2008年6月,北京顺义的某拆迁科科长杨某却在听闻附近的村将被征收土地后,想出倒签协议这一招,违法抢建并骗取拆迁补偿款近1500万!

2008年顺义区胡各庄村被列入拆迁范围,这一信息公告后不久,杨某利用某商贸公司与村里租赁土地租约到期后、虽续交租金但未续签合同的这一情况,一方面花70万从某商贸公司“买”下了这块土地的承租权,约定若遇到拆迁,所有事宜与该公司无关,另一方面支付高额租金,说服村委会与某商贸公司倒签租约至2006年。

办好了“地”的事后,杨某便指使某商贸公司开建房屋,哪怕开工后不久村内就张贴了暂停公告,他们仍不管不顾、继续违法建设,并通过“关系”取得了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最终,杨某为其“抖机灵”违法抢建行为付出的沉重代价是: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羁押、批捕,因诈骗罪被公诉、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结合杨某的案件,京平律师建议农村地区的被征收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了解关于补偿款的相关内容。

征收农村地区的土地,是如何进行补偿的?

首先必须明确,农村地区的征收对象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的房屋是作为地上附着物予以补偿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作出了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因此,征收农民土地的补偿费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其负责分配。而房屋属于地上附着物,补偿是属于所有者的,即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所有。

哪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可以得到补偿?依据的时点是什么?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若要得到补偿,必须是在《拟征地公告》对本村村民公布告知之前就已经存在,同理,征收方也只需对《拟征地公告》前既存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进行补偿。

而以《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为时点,在这之后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房屋,征收方是有确切的法律依据拒绝补偿的。

杨某作为拆迁科科长,明知这些规定却违法抢建,甚至疏通关系进行审批,滥用职权,将不应当予以补偿的违法建筑纳入拆迁补偿名单,进而诈骗近1500万补偿款的行为,触及了法律底限,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于这种手握拆迁大权就“任性”抢建的违法行为,正义永远不会缺席,不法行为终将会受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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