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三大亮点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3-03-09浏览量:230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充分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做出了多项重大突破。

究竟这新土地管理法做了些什么改变,对于即将面临的农民朋友来说,又有什么利好的消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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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土地管理法》在充分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做出了多项重大突破。

究竟这新土地管理法做了些什么改变,对于即将面临土地征收的农民朋友来说,又有什么利好的消息呢?

以法明确补偿原则

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将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定,并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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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土地管理法》中如何体现征收补偿公平合理?主要体现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区片综合地价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显然,新修《土地管理法》以区片综合地价为补偿标准,更具经济性和时效性,也就更加公平合理。

与此同时,将“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载入法律,提高了这条原则的高度。

这意味着,在征收土地补偿实际工作中,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此规定来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这条原则性的规定也就成为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是否公平合理的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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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土地征收程序

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修改,进一步落实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倡导和谐征地,征地报批以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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