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的荒滩水沟地上建的厂房被街道办强制拆除,街道办却辩称其并非因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拆除该房屋,而是基于集体资产“清化收”专项工作而为。一审法院竟然真就采信了被告的说辞,裁定对农民的起诉不予立案。这“清化收”究竟是何方神圣,咋就这么厉害呢?
在明律师要告诉各位,“清化收”若用在强制拆除房屋上,那就叫拿着鸡毛当令箭。这里的“清”是指清查农村各项承包合同,“化”是指化解农村集体资产中的债权债务,而“收”则是指针对各类新增资源收取费用。这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具体举措显然不是街道办强制拆除厂房的依据,其强制拆除行为照样得受到法律的规制和审查,不能说因为算“清化收”就无法无天了。
最终,省高院在再审审理中明察秋毫,认定原审法院不予立案裁定不当,指令市中院对本案予以再审。由此可见,再怎么巧立名目,违法的强制拆除也难逃被依法审判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