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腊月二十三,北方小年。孙某和付某某蹲在凌源市某工地门口,眼巴巴望着空荡荡的项目部。干了半年的活,老板孙某2不见了,包工头何某某电话关机,他们手里只有一张皱巴巴的欠条。两人找到总承包单位建平某公司,对方甩出一沓付款凭证:“钱早给何某某了,他超支了37万,我们还找他追债呢!你们找他去!”孙某欲哭无泪:“我们就是普通农民工,上哪儿找去?”
这几乎是所有建筑行业欠薪案件的经典开场——总包单位把工程转包给个人,个人再分包,一旦链条断裂,底层的劳动者就成了最无助的“夹心层”。那么,法律真的拿这种“层层转包”没办法吗?总包单位一句“钱已付清”就能金蝉脱壳吗?
2024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裁定,给出了明确答案。
让我们把目光投向辽宁省建平县。2019年,建平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揽了某工程。随后,该公司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了自然人何某某。何某某拿到活后,又将其中的一部分分包给了另一个自然人孙某2。孙某2招来了孙某、付某某两位农民工具体施工。活干完了,工资却没着落。
孙某和付某某多次讨要无果,向建平县人社局投诉。人社局经过调查,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建平某公司限期支付孙某工资1.5万元、付某某工资1.2万元。建平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建平县政府维持了处理决定。该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败诉,最后向辽宁高院申请再审。
再审中,建平某公司抛出三个“杀手锏”:
第一,工程款有一部分是开发公司直接给何某某的,总包单位无法控制;
第二,何某某不仅拿走了全部工程款,还超支了37万余元,恶意拖欠工资的是何某某,公司不应背锅;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只有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现在公司不欠工程款,应当免责。
此外,公司还指责原审程序违法,未将孙某2等人列为第三人。
这些理由听起来似乎有理有据,但在辽宁高院看来,完全是“打错了靶子”。法院在裁定中明确指出,本案的核心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人社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责令用工主体支付劳动报酬的行政争议。
适用的法律不是最高法的建工司法解释,而是专门保护农民工工资的“护身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第三十六条写得明明白白:“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建平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何某某,何某某又分包给自然人孙某2,最终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链条中每一个环节都是违法分包或转包,总承包单位依法必须承担最终的清偿责任。
至于建平某公司提出的“不欠工程款”抗辩,法院一针见血地指出:最高法的建工司法解释调整的是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分包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孙某、付某某是普通劳动者,并非该司法解释所称的“实际施工人”。农民工工资问题,不适用民事合同纠纷中的“背靠背”付款规则。
换句话说,总包单位与包工头之间的工程款结算,不能对抗农民工的工资请求权。哪怕总包单位被包工头骗了、被超支了,也得先垫付工人工资,然后再向包工头追偿。
对于程序问题,二审法院也承认原审确实存在未将相关自然人列为第三人的瑕疵,但基于两点考量:一是即便发回重审,实体结果不会改变;二是孙某、孙某2、付某某等均未对处理决定提出异议,未影响公正审判。因此,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结语:这起案件给所有施工总承包单位敲响了警钟:在建筑行业,层层转包、分包给个人的“野路子”看似省事,实则埋下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包工头跑路或恶意欠薪,总包单位绝不是“付款了就没事”的旁观者,而是法定的“兜底清偿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基于建筑领域用工关系的特殊性——总包单位享有工程款收益,理应对整个施工链条的工资支付负总责。
这不仅是法律条文,更是国家对亿万农民工的庄严承诺。对于农民工兄弟而言,如果遭遇欠薪,不必只盯着消失的包工头,可以直接向总包单位主张权利,向人社部门投诉举报,法律是你们最硬的底气。而对于那些仍心存侥幸的总包单位,请记住:转包出去的不仅是工程,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钱付清了不代表账结清了,工人的工资永远排在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