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拿钱跑路,农民工找谁要工资?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2-28浏览量:12

导读:“工地干了大半年,包工头突然不见了,工资找谁要?”这是无数农民工最害怕听到的消息。2023年,天津某项目的79名农民工就遇到了这样的困境:他们跟着包工头肖某干了大半年,活干完了,钱却没拿到。肖某两手一摊:“我也没拿到钱啊,上面没给我结清。”农民工们找到劳动监察部门,本以为能顺利讨回血汗钱,没想到等来的却是一纸《限期整改指令书》,被责令支付工资的不是上面的大公司,而是那个同样喊冤的包工头肖某。

肖某不服,把人社局告上法庭。他的理由很直接:“工程结算款不等于劳动报酬,上面给的钱是工程款,不是工资,凭什么让我出?”然而,法院的判决却让他彻底失望:一审败诉,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这个案子揭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则:当总包单位已经将包含工资在内的工程款全额支付给包工头后,欠薪的责任就由包工头承担,总包单位不再负有支付义务。

1、案情回顾:从“讨薪者”到“被追责者”

先来捋一捋这个案子的基本情况。

肖某是一个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也就是俗称的“包工头”。他承包了天津某项目的劳务工程,招用了79名农民工。工程结束后,农民工们没有拿到工资,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河西区人社局介入调查后发现几个关键事实:

第一,肖某与总包单位某乙公司、劳务分包单位某甲公司已经就该项目完成了最终结算,三方签字确认了《班组结算单》。

第二,银行流水显示,某乙公司已经向农民工转账支付了710余万元,这710余万元包含在工程款总额中,是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部分。

第三,也就是说,包含农民工工资在内的全部工程款,已经足额支付到了肖某这边。

据此,河西区人社局认定:既然总包单位已经把该付的钱都付了,欠薪的责任就不在他们身上,而在于实际拿钱却没发钱的肖某。于是,人社局向肖某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他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

肖某不服,起诉到法院。他的核心观点是:工程结算款不等于劳动报酬,上面给的钱是工程款,不是工资,不能混为一谈。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个观点不能成立。工程结算款中包含了农民工工资,且通过书面结算凭证及付款记录可以证明款项已足额支付至肖某,视为用工单位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肖某作为实际承包人,不得以“工程结算款≠劳动报酬”为由推脱支付责任。

2、核心法理:欠薪责任的“转移规则”从何而来?

这个案子的裁判依据,来自一份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第一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

这段话的逻辑很清楚:

第一步,正常情况下,如果包工头欠薪,人社部门应当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总包或分包)下达整改指令,让企业先垫付工资。

第二步,但如果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经向包工头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那么责任就转移了——人社部门应当向包工头下达整改指令,并且要求企业监督包工头发放到位。

本案恰恰适用第二步: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提供了结算单、银行流水,证明包含工资在内的工程款已经足额支付给肖某。因此,欠薪的责任就转移到了肖某头上。

3、争议焦点:工程款等于工资吗?

肖某提出的核心抗辩是:工程结算款不等于劳动报酬。这个观点乍一听似乎有道理——工程款是工程款,工资是工资,怎么能混为一谈?

但在法律实践中,这个观点很难成立。原因在于:

第一,工程款的构成中本就包含人工费。在一个工程项目的预算中,人工费(即工资)是重要组成部分。总包单位向包工头支付工程款时,这些款项就是用于支付材料款、机械费、人工费等的。如果包工头拿了包含人工费的工程款,却不发给工人,那就是截留了本应属于工人的工资。

第二,证据是关键。本案中,某乙公司不仅是向肖某支付了工程款,还有一部分款项是直接转账支付给农民工的,共计710余万元。这进一步证明了这些款项的性质就是用于支付工资。

第三,包工头是实际用工者。肖某招用了这79名农民工,组织他们干活,理应对他们的工资负责。总包单位已经履行了对上游的付款义务,责任链条就应该在下游的包工头这里中断。

4、实务启示:各方该如何保护自己?

这个案子给工程链条上的各方都提了个醒:

对于农民工而言:讨薪时不要只盯着大公司。如果总包单位能拿出证据证明钱已经付给包工头了,那么你的工资就要向包工头要。当然,法律也规定了企业的“监督义务”——即使责任转移给了包工头,企业也要监督包工头发放到位。农民工可以要求人社部门督促企业履行监督职责。

对于包工头而言:拿到工程款后,第一件事应该是发工资。截留工资不仅会被人社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面临刑事责任。本案中的肖某,不仅被责令限期支付,相关线索还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于总包单位而言:保存好付款证据至关重要。结算单、银行流水、转账记录,这些是证明“钱已付清”的关键凭证。同时,即使钱已经付给包工头,也要按照《通知》要求履行监督义务,确保包工头把钱发到农民工手里。否则,一旦出现群体性讨薪事件,企业仍然难辞其咎。

对于人社部门而言:处理欠薪案件时,必须查清资金流向。是总包单位没付钱,还是包工头拿了钱没发?这决定了整改指令发给谁。查清事实、准确认定责任主体,是依法行政的前提。

结语:天津这起案件的判决,看似是对一个包工头的败诉认定,实则是对工程款与工资关系的清晰厘定。它告诉我们一个朴素的道理:钱流到哪里,责任就流到哪里。当总包单位已经把包含工资的工程款足额支付后,欠薪的责任就转移到了包工头身上——你拿了工人的钱,就该给工人发工资,这是天经地义的事。

对于广大农民工而言,这个案例也是一次普法教育:讨薪时,不仅要搞清楚谁欠你的钱,还要搞清楚钱去了哪里。如果总包单位能证明钱已经给了包工头,那你的工资就该找包工头要。当然,人社部门的监管、企业的监督义务,仍然是保障工资支付的最后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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