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退款说“内部流程没走完”,企业就得干等着吗?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3-03浏览量:9

导读:2014年,上海一家名叫某鑫矿业的公司,踌躇满志地踏上了北上的征途。他们与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签下《探矿权出让合同》,豪掷1730万元,拿下了宝清县某林场的锡铅矿普查探矿权。钱交了,手续办了,就等着开钻探矿了。

可谁知道,钻机还没架起来,一纸通知从天而降:某林业局发函说,你探矿的地方涉及国家级公益林和Ⅱ级保护林地,依法停止探矿工作。

1730万元,换来的不是矿石,而是一纸“停止通知”。某鑫矿业欲哭无泪,只能找政府退款。2017年,双方坐下来谈,签了一份协议:解除原合同,政府全额退还1730万元,具体退款流程按照“收缴退还同渠道”的原则办理。

企业心想:协议签了,钱总该回来了吧?

结果,2018年5月,政府退了1384万元,剩下的346万元,却像断了线的风筝,再无音讯。企业催了又催,政府的回复始终是:还在走内部流程,同渠道退款需要时间。

这一等,又是两年。2020年,某鑫矿业实在等不下去了,一纸诉状将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告上法庭。

法庭上,政府辩称:我们不是不退款,是“收缴退还同渠道”的内部流程还没走完,而且你起诉的时间是不是过了诉讼时效了?

那么问题来了:政府说的“内部流程没走完”,能成为不退款的理由吗?企业的诉讼时效到底过了没有?

法律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上海的企业能不能在黑龙江告黑龙江的政府?二是企业起诉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三是政府那句“内部流程没走完”到底算不算数?

第一,关于管辖权:行政协议可以“约定管辖”,上海法院有权审。

在很多人的印象里,告政府得去政府所在地的法院。但本案给出了一个反例:行政协议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行政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明确约定:“对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某鑫矿业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鑫矿业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市黄浦区,按照上海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这个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合法有效。所以,黑龙江的政府可以在上海的法院当被告——这就是行政协议的“协议性”在程序上的体现。

第二,关于诉讼时效:企业起诉没超时,因为“催债”会中断时效。

政府辩称:协议2017年就签了,你2020年才起诉,过了诉讼时效了吧?

法院没同意。

根据《行政协议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民事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而且可以因当事人主张权利而中断。

本案中,政府2018年5月退了1384万元,剩余346万元未退。某鑫矿业于2020年10月又书面提交了退款申请——这一行为,构成了“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2020年10月重新计算三年,企业2020年底或2021年初起诉,完全在诉讼时效内。

第三,关于退款义务:“收缴退还同渠道”是内部事,不能对抗企业。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

解除协议约定:政府应在企业提供全部材料后3日内,将1730万元全额退还,具体退款流程按照“收缴退还同渠道”的原则履行。

政府的意思是:钱是财政收的,得财政退,我们只是中间人;财政流程没走完,我们不能擅自退。

法院的态度很明确:“收缴退还同渠道”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管理事项,不能成为不履行退款义务的理由。

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与某鑫矿业签订协议的是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那么承担退款义务的也应当是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至于它怎么跟财政部门协调、走什么流程,那是政府内部的事,跟企业无关。企业只认一点:协议签了,钱就该退。

所以,剩余346万元,政府必须退。

第四,关于利息损失:退款晚了,就得赔利息。

企业还主张了两段利息:一是从协议签订到第一笔退款之间的利息,二是从第一笔退款之后到剩余款项付清之间的利息。

法院对第一段利息没支持,因为企业无法证明自己是在哪天提交的全部材料,而政府说“2018年5月3日提交”具有合理性——如果企业3日提交,政府4日就退了第一笔款,那确实没违约。

但对第二段利息,法院支持了。因为346万元拖了这么久没退,政府构成了违约。虽然协议没约定违约金,但根据《行政协议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这笔损失,就是346万元从2018年5月4日起到实际退还之日的利息。

结语:

这个案子,给所有与政府签协议的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第一,行政协议也是“协议”,可以约定管辖。别再以为告政府只能去政府门口了。签协议的时候,留个心眼,把管辖法院约定在自己家门口,能省去不少奔波。

第二,“内部流程”不是政府的挡箭牌。政府签了协议,就要守约。什么“收缴同渠道”“财政审批中”,那都是政府内部的事,不能拿来搪塞企业。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行政协议中同样适用。

第三,催债要留痕,时效会中断。企业催政府退款,别光打电话,要有书面记录。一封催款函、一份申请报告,都能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第四,违约了就得赔利息。协议没写违约金不要紧,法律规定了赔偿损失的兜底条款。退款晚了,利息照付。

回过头看某鑫矿业的遭遇:1730万元交了,矿没探成;协议签了,钱没退全。幸运的是,法院最终给了公道——346万元得退,利息也得赔。政府的“内部流程”,挡不住法律的尺子。

这份判决告诉我们:在法治的天平上,政府和企业的砝码,是一样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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