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工程承包”实为“采矿权承包”,合同性质怎么定?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3-04浏览量:2

导读:“签了《承包协议》,交了承包费,设备也投进去了,结果矿的许可证被撤销,这损失到底该谁赔?”刘某站在停工多日的矿区,望着闲置的挖掘机,满脑子都是这个问题。他与某冶集团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约定承包煤矿区的露头探槽采剥工程。协议签了,钱交了,设备进场了,可干了没多久,某冶集团的勘查许可证被撤销,工程无法继续。刘某认为是某冶集团违约,要求赔偿工程投入和经营损失;某冶集团却说,这根本不是工程承包,而是采矿权承包,责任不该我们承担。

一份协议,两种理解。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最终答案。

1、案情回溯:一份“承包协议”引发的争议

某冶集团拥有某煤矿区的勘查许可证,将矿区部分残采区的露头探槽采剥工程对外发包。2020年,刘某与某冶集团签订《承包协议》,约定刘某向某冶集团支付承包费,获得该区域的经营自主权,通过销售原煤获得收益。协议同时要求刘某“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开采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注意合理开采,避免乱开滥挖”。

协议签订后,刘某如约支付了承包费,投入大量资金购置设备、组织施工。然而好景不长,某冶集团的勘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工程被迫全面停工。刘某投入的成本无法收回,一纸诉状将某冶集团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工程投入损失及经营损失。

2、争议焦点:这是“工程承包”还是“采矿权承包”?

案件的焦点,在于对《承包协议》性质的认定。

刘某认为,协议名称为“承包协议”,内容是承接探槽采剥工程,这分明就是工程承包。既然是工程承包,发包方提供合法施工条件就是基本义务。现在因发包方许可证被撤销导致工程停工,当然构成违约。

某冶集团则辩称,协议虽名为“承包”,但内容完全不同。真正的工程承包,应该是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承包方提供劳务。而这份协议却是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承包费,承包方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这完全是采矿权承包的特征。

3、法院认定:名为承揽,实为承包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合同性质不能只看名称,要看实质内容。本案中的《承包协议》存在几个关键特征:

第一,费用流向反常。真正的工程承揽合同,是由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劳务费。本案中却是刘某向某冶集团支付承包费,完全不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

第二,经营风险归属。协议约定刘某具有经营自主权,通过销售原煤获得收益。这意味着刘某自负盈亏,承担经营风险,而非单纯提供劳务获取报酬。

第三,核心义务内容。协议要求刘某“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开采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注意合理开采,避免乱开滥挖”,甚至约定“在合同期内由于开采资源枯竭,甲方可适当给予乙方其他的可开采区以供开采”——这些都是采矿权经营者的义务,而非工程承包方的义务。

基于以上分析,法院认定:双方签订《承包协议》的真实意思并非工程承揽,而是采矿权承包经营。刘某关于“探采结合”的主张与合同约定不符,不能成立。

4、法律后果:隐藏行为按真实性质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名为工程承揽,实为采矿权承包,属于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法律行为的情形。法院应当根据被隐藏的实质法律关系(即采矿权承包)来认定合同效力。因某冶集团的勘查许可证被撤销,采矿权承包的基础丧失,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合同性质的认定,直接影响违约责任的主体和范围——这需要结合采矿权承包的规则另行判断。

结语:刘某的遭遇,给所有参与资源开发项目的企业或个人提了个醒:合同名称不重要,权利义务才重要。一份名为“工程承包”的协议,可能因为费用流向、风险归属、核心义务等条款的设定,被认定为采矿权承包或其它性质的合同。

对于当事人而言,签订合同时应当厘清自己的真实意图:到底是提供劳务赚取工程款,还是自主经营承担风险?前者是承揽,后者是承包。一字之差,法律关系的性质天差地别,权利保障的路径也截然不同。

对于法院而言,这个案例重申了一个基本原则:法律不看表面,看实质。当一份合同的名义与内容不符时,法院会拨开名称的迷雾,直指权利义务的核心。这既是合同解释的基本方法,也是维护交易公平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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