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张角某某石矿厂的负责人王某某,手里攥着一份2002年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63,有效期到2005年11月。2005年3月,他早早地就去申请延续——提前了八个月,比规定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早得多。可申请递上去,石沉大海。等到2005年底,他等来的不是延续后的新证,而是一句“过期未延续,证已自行废止”。
更让他无法接受的是,就在他的证“被废止”后不久,这片矿区的采矿权通过“招拍挂”方式,被颁给了别人——石某明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而这家公司,从2005年拿到证之后,一直采到今天。
王某某不服,告了十八年。官司打到贵州省高院,法院认定:当年的延续申请被错误拒收,自然资源局后来颁给明某公司的证,确实违法。可判决的最后一句话,却让王某某愣住了——“确认违法,但不撤销”。
违法了,为什么不撤销?法院的裁判理由里,藏着一道法治的难题。
1、事件缘起:一张“被废止”的采矿证
张角某某石矿厂的63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到2005年11月。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采矿权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2005年3月,张角某某石矿厂向原石某县国土资源局递交了延续申请。提前了八个月,完全符合法定时限。可申请递上去之后,县局既没有受理,也没有不受理,就这么拖着。直到2005年底,县局才给出结论:因为你没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证已自行废止。
这个结论,后来被法院认定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明明是你们不收,怎么能说人家没申请?
2、两次颁证:争议中的采矿权流转
在张角某某石矿厂的63号证“被废止”之后,这片矿区的采矿权经历了两次流转。
第一次是原铜仁地区国土局向明某公司颁发了**号《采矿许可证》。这个证后来被法院判决撤销——因为颁证时,张角某某石矿厂的63号证并未依法撤销,属于重叠设权,违反了“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主体”的规定。
第二次是2015年4月,铜仁市自然资源局再次向明某公司颁发了新的**号《采矿许可证》。这一次,是通过“招拍挂”方式合法取得的。明某公司参与了公开竞标,缴纳了相关费用,拿到了新证,从2005年实际经营至今,已经十八年。
3、法院认定:颁证行为违法,但不撤销
张角某某石矿厂针对2015年的这个新证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一、二审法院均判决确认颁证行为违法,但驳回了撤销的诉讼请求。王某某不服,向贵州省高院申请再审。
贵州高院审查后,作出了(2023)黔行申481号行政裁定书,明确了两个层面的认定:
第一,颁证行为确实违法。张角某某石矿厂的63号证,在2005年申请延续时并未被依法撤销或废止,其采矿权仍在法律保护期内。自然资源局在权属尚有争议的情况下,通过“招拍挂”方式向明某公司颁发新证,违反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该条款明确,采矿权有争议的,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因此,2015年的颁证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第二,但不撤销。为什么?法院给出了三点理由:
其一,明某公司的采矿权系通过“招拍挂”方式合法取得,本身并无过错。它参与了公开竞标,缴纳了费用,履行了法定程序,不是通过暗箱操作拿到的证。
其二,明某公司从2005年投入生产实际经营至今,长达十余年。这十几年里,它投入了设备、雇用了工人、缴纳了税费,形成了稳定的生产经营秩序。
其三,如撤销行政许可,将导致矿产资源市场经营秩序不稳定,损害明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一个经营了十八年的企业,如果突然被吊销许可证,涉及的不只是一家公司的利益,还有几十上百号工人的饭碗,以及上下游产业链的稳定。
4、法理辨析: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权衡
这起案件的核心,是行政法上一个经典的难题:违法的行政行为,是不是一律要撤销?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违法的行政许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但该条同时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这里的“可以”与“不予”,留出了权衡的空间。司法实践中,法院需要在“纠正违法”与“维护稳定”之间找到平衡点。
贵州高院的裁定,正是这种权衡的结果。一方面,它明确认定了行政机关的违法性,给了张角某某石矿厂一个“说法”;另一方面,它考量了明某公司长达十八年的经营事实,以及撤销许可可能引发的连锁反应,最终选择“确认违法但不撤销”。
这种处理方式,在行政审判中并不罕见。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也曾指出:对于违法的行政许可,如果撤销会给公共利益、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可以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
5、张角某某石矿厂的困境:权利如何救济?
对张角某某石矿厂来说,这个结果无疑是苦涩的。法院承认了它的权利被侵害,承认了颁证行为违法,却不能还它一个证。它想问:我的损失谁来赔?
这恰恰是本案留下的另一个问题:行政赔偿。确认违法判决的意义,不只是给一个“说法”,更是打开赔偿诉讼的大门。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受害人有权就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
张角某某石矿厂可以就2005年至今的采矿权损失,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虽然证要不回来了,但损失可以算、可以赔。这或许是它在法治框架内能够争取的最后一道防线。
结语:贵州石阡的这片山坡上,十八年的机器声,盖住了张角某某石矿厂十八年的叹息。法院的裁定书里,写明了违法,写明了不撤销,却写不出王某某心里的那个问号:明明是我的证,为什么别人能用十八年?
这个问号,指向的是法治进程中一个永恒的课题——当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冲突时,如何取舍?当违法已成事实,如何补救?法院给出了它的答案:确认违法,但不撤销;纠正错误,但保稳定;给说法,也留后路。这答案未必让所有人满意,但它在法治的框架内,尽力平衡了各方的利益。
张角某某石矿厂的故事还没有结束。确认违法之后,还有赔偿的官司要打。但愿下一次,它能拿回属于自己的公道——不是那张证,而是证背后实实在在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