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建设工程领域,借用资质(俗称“挂靠”)施工的现象屡见不鲜。当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组织施工,工程完工后,因工程款拖欠引发纠纷,出借资质的承包人是否有权作为原告起诉发包人?
案情回溯:从合同签订到诉讼争议
山东省某建设公司经过招投标,与发包人山东某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仇某某负责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结算即交付使用。后因案涉工程对外欠付他人材料款、劳动报酬,引发多起诉讼,相关法院判决该建设公司对案涉工程的相关欠款承担还款责任,并实际执行400余万元。
2019年,该建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发包人支付工程款3475万余元及利息,并确认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认为,生效判决已认定该建设公司出借资质给仇某某的事实,实际履行合同的是仇某某,该公司未参与施工,对合同无合法权益,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该建设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承包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出借资质的承包人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承包人并非实际施工人,未实际参与施工,对案涉合同无合法权益,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承包人则认为,其作为合同相对方,已因案涉合同对外承担了巨额付款责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再审裁判:承包人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撤销一审、二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再审裁判理由如下:
第一,承包人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条件。本案中,承包人是基于其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起诉讼,是合同的签约主体和承包人,与发包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符合起诉条件。
第二,法律未禁止出借资质的承包人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承包人未取得资质、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等。但该规定仅涉及合同无效的认定,并未因出借资质就限制承包人起诉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的权利。即便是该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亦未否定承包人基于合同起诉的权利。
第三,权利义务关系上,承包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签订合同的承包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本案中,另案生效判决已判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的相关欠款承担民事责任,并实际执行400余万元。承包人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审法院以承包人不是实际施工人为由认定其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不符合民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
第四,合同效力问题属于实体审理范畴。至于案涉合同是否有效,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不应在立案阶段以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处理。
裁判要旨:出借资质承包人的诉权保障
本案再审裁定确立了以下裁判规则:
规则一:签订合同的承包人,无论其是否出借资质、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只要基于合同提起诉讼,就符合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条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规则二:法律并未就出借资质的承包人的诉权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的认定不影响承包人基于合同提起诉讼的权利。
规则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承包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这与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并不矛盾。承包人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
结语:本案的再审裁判,厘清了出借资质承包人的诉权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出借资质的承包人作为合同相对方,对外承担了民事责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合同无效的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存在,并不否定承包人基于合同起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