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难追、维权七年未果,法院判决为何差九万?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3-26浏览量:4

导读:在工程款纠纷的司法实践中,一份完整无瑕疵的证据链,是否必然能够支撑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当原告提交的施工合同、工程清单、通话录音、工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闭环,而被告仅以一名对工程细节一无所知的代发工资人员作伪证抗辩时,法院应如何采信证据?

案情回溯:从一纸合同到七年维权

2018年5月,宋先生与朱某刚、王某庄签订公路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甲方代发工人工资及材料款,竣工后一次性结清剩余利润。宋先生倾尽积蓄、额外借资,牵头组建施工队伍,调配机械设备,日夜驻守工地,如期保质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双方核算确认总价款395000元,甲方已代付全部工资及材料款270445元,剩余124550元工程利润迟迟未结。宋先生多次往返鲁冀两地协商,却屡遭推诿,朱某刚、王某庄甚至否认其施工事实。

一审生波折:伪证被采信,事实被颠倒

2019年,宋先生将二人诉至法院。庭审中,朱某刚、王某庄辩称实际施工人是侯某昌——实则侯某昌仅是二人雇佣的代发工资、支付材料款的工作人员,未参与任何施工管理。侯某昌出庭作伪证,声称自己是施工主体,但对工程款总额、施工流程等核心问题含糊其辞、答非所问。其提交的代发代付单据,仅能证明履职情况,根本不足以佐证其施工人身份。

反观宋先生,提交的证据链完整:施工合同证明承包关系,工程清单记录施工全程,通话录音印证利润拖欠及侯某昌的代发身份,多名工人证言佐证其牵头施工的事实。然而,法院无视宋先生的确凿证据,采信单方说辞及伪证,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现转机:身份被确认,判决仍不公

宋先生四处借钱凑齐上诉费,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院纠正了一审对“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偏差,确认宋先生的施工人身份。然而,中院仍作出不公判决,仅判令支付35000元,与124550元利润相差近9万元,且宋先生需承担一、二审大部分诉讼费。二审未纠正一审证据采信失衡的问题,自身亦存在裁判尺度失衡、未充分考量完整证据链的问题,延续了不公的审理结果。

核心追问:司法程序中的证据采信与裁判公正

本案的核心追问在于:当原告提交完整证据链,被告仅以伪证抗辩时,法院应如何采信证据?当一审采信伪证、事实认定错误时,二审应如何纠偏?当法院确认施工人身份后,却仅判令支付不到三分之一的利润,其裁量依据何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本案中,侯某昌的证言与工程款总额、施工流程等核心事实明显矛盾,属于典型的伪证,依法不应采信。而宋先生提交的施工合同、工程清单、通话录音、工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其施工人身份及利润数额。一审采信伪证、忽视原告证据,二审虽纠正身份认定却未足额支持利润诉求,均属事实认定不清、裁判尺度失衡。

结语:七年间,宋先生往返鲁冀数十次,耗尽时间、精力与财力,从意气风发的创业者熬成身心俱疲的中年人。他的核心诉求清晰而朴素:彻查拖欠利润及作伪证行为,追责审理及裁判存在偏差人员,纠正不公判决,足额支付94360元利润,让家人回归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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