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项目长期停工、双方争议不断、合同履行陷入僵局的情形并不少见。此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往往均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但又就工程款结算、违约责任等问题争议巨大,短期内难以审结。如果等待全案事实查清后再判决合同解除,工程将长期无法恢复施工,开发建设的房屋无法按期交付,不仅损害双方当事人利益,更可能损害购房者等第三方权益。
为破解这一困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了先行判决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这一制度允许法院对事实清楚、相对独立、具有紧迫性的部分诉请先行裁判,及时固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避免损失持续扩大。

1、基本案情:项目停工,双方均主张解除合同
2021年10月,中某房地产公司与广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某建设项目发包给广某建设公司施工。合同签订后,广某建设公司组织施工。2024年2月,案涉工程停工,此时主体基本完工,但部分分项尚未完成。2024年4月26日,中某房地产公司向广某建设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广某建设公司于4月30日亦向中某房地产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双方均认为对方违约,并就工程款结算、停窝工损失等发生巨大争议。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已完工程量、现场剩余材料等进行了统计确认。因合同长期无法继续履行,项目停滞,开发商面临无法按期交房的风险。
2、争议焦点:建设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双方均主张解除合同,能否先行判决解除合同?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工程尚未竣工、双方对违约责任和工程款结算存在重大分歧的情况下,法院能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先行判决确认合同解除,并要求施工方移交施工资料、配合办理施工许可证注销手续?
3、法院裁判:符合先行判决条件,依法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符合先行判决的条件,依法判决:确认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4年5月2日解除;广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移交相关施工资料及与工程竣工验收相关的资料;于十日内协助中某房地产公司办理施工许可证注销手续。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先行判决作出后,新施工单位及时进场恢复施工,一期房屋顺利交付给千名购房者,二期项目有序推进。
4、裁判理由:先行判决的三个条件均已满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先行判决制度,旨在对部分事实清楚的情形先行处理,平衡司法公正与效率,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适用先行判决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该诉讼请求事实部分必须已经清楚;二是该诉讼请求与其他诉讼请求独立可分;三是该部分诉讼请求具有先行处理的必要性。本案中,三个条件均已满足。
(1)事实清楚:双方均无继续履行意愿,合同解除条件已成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案涉工程长期停工,双方当事人矛盾较大,且均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表明双方均不具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该部分事实清楚,符合先行判决的事实基础条件。
(2)诉请可分:解除合同与其他争议相互独立
先行判决的对象应当限定为相对独立的诉请,以避免后续争议审理对先行判决结果产生影响。本案中,先行判决解除合同,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施工量进行统计确认、对施工现场剩余材料物品进行清点确认,也不影响因合同解除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等问题的另行处理。因此,该部分诉请与其他诉请具有可分性。
(3)需求紧迫:先行判决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案涉施工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双方争议短期内无法审结,如不先行判决解除合同,后续施工将难以顺利开展,开发建设的房屋无法按期交付,进而损害购房者权益。为尽快完成场地交接,推进工程复工续建,避免双方当事人的损失持续扩大,本案应先行判决确认合同解除。这体现了先行判决制度“防止损失扩大、及时保障权益”的制度目的。
(4)附随义务的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协助等义务。”在双方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施工人应当将其施工完成的工程所对应的施工资料及与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并负有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的合同附随义务。因此,法院一并判令广某建设公司移交施工资料、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注销手续。
5、裁判要旨归纳
本案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适用先行判决的规则:
针对工程长期停工、双方当事人争议频发、合同履行陷入僵局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审查诉讼请求是否具备事实清楚、诉请可分、需求紧迫等条件,通过先行判决解决已经查明事实的争议问题,及时确认合同解除,并判决施工方移交施工资料、配合办理施工许可证注销手续,固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双方当事人的损失持续扩大。对于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认定及其他工程款结算等问题,在查明全部事实后另行处理。
6、法律分析:先行判决的制度价值
(1)破解合同僵局,避免损失扩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旦陷入履行僵局,停工将导致资金占用成本、人员设备闲置成本、工期延误违约金等持续产生。如果不解除合同,后续施工单位无法进场,项目无法复工。先行判决及时确认合同解除,为新的施工单位进场扫清障碍,避免损失持续扩大。
(2)平衡司法公正与效率
建设工程纠纷通常标的额大、争议焦点多、本反诉交织,部分事实需要启动司法鉴定,审理周期较长。等待全案事实查清后再一并判决,可能导致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项目”。先行判决在部分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率先裁判,实现了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3)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本案中,如不先行解除合同,项目无法复工,购房者将无法按期收房。先行判决不仅维护了合同双方的利益,也保护了购房者等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
7、实务启示
对当事人的启示:在合同陷入僵局、双方均无意继续履行时,应积极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及时向法院申请先行判决。注意收集和固定合同解除条件已经成就的证据,如双方往来函件、工程停工记录等。在诉讼中明确区分解除合同与其他争议(如工程款、违约金等),便于法院适用先行判决。
对司法机关的启示:对于符合先行判决条件的案件,应果断适用,避免因诉讼迟延导致损失扩大。在适用先行判决时,应严格把握事实清楚、诉请可分、需求紧迫三个要件,确保程序正当。鼓励通过先行判决化解矛盾,促进工程项目及时复工,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结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项目长期停工、合同陷入僵局,不仅损害合同双方利益,更可能波及购房者等第三方。先行判决制度为破解这一困局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工具。本案中,法院及时适用先行判决确认合同解除,判令施工方移交资料、配合注销施工许可证,使新的施工单位得以进场,项目顺利复工,购房者如期收房,实现了“审理一案、盘活两企、惠及多方”的共赢效果。
这一裁判规则,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当合同解除条件已经成就、解除的必要性紧迫、且与其他争议可分时,法院应当果断适用先行判决,及时释放被锁定的生产要素,避免损失持续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