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序验收合格整体不合格,责任如何划分?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5-09浏览量:54

导读: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中,一个常见又棘手的争议是:施工单位严格遵循了各道工序的验收程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质检单位均对每一环节签字确认合格,然而工程整体最终却被鉴定为不合格。此时,全部质量整改修复费用是否应由施工单位独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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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与争议焦点

2007年,某产业公司(发包人)与某建设公司(承包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承建厂房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每道工序均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质检单位参与验收,并在上一工序合格后才进入下一工序。2008年工程停工。后经司法鉴定,案涉厂房基础工程存在桩底软弱夹层、夹泥裂隙、桩端扩底和嵌岩深度不达标等质量问题,被整体评定为不合格。依据鉴定结论,修复整改费用高达1043万余元,远超已完工程造价(约206万元)。发包人起诉要求施工方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及延期损失等。

一审、二审判决支持发包人几乎全部诉求,判令施工方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及大部分损失。施工方不服,申请检察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2、裁判要旨:工序验收合格证明责任不完全在施工方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虽然最终鉴定结论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但施工过程中每一道工序均已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质检单位参与验收,且都是在上述单位认可上一工序质量合格后才进入下一工序。鉴定报告指出的基础工程存在桩底软弱夹层等问题,与工程分步验收中的结论明显不符。因此,工程质量最终被鉴定为成批不合格,责任不完全在施工方某建设公司。

根据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现《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关于“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的规定,施工人应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责任。但是,由于本案中存在分步验收合格的特殊事实,且最终鉴定结论与验收结论矛盾,说明验收参与各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质检单位)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或失察。

因此,法院将基础加固措施费用994万余元中的60%判由施工方承担,其余40%由发包人自行承担(视为其他验收参与方的过错由发包人承受)。而对于基础加固之外的维修费用,因与施工质量直接相关,仍由施工方全部承担。最终,施工方承担的修复费用从一审的1043万余元减少至645万余元。

3、裁判规则的深层解读

(一)工序验收的法律效力:并非质量合格的绝对证明

在建设工程领域,各道工序的验收通常由多方主体参与,其目的在于控制施工过程的合规性。但工序验收合格并不等同于最终工程整体质量合格。验收结论仅表明在验收时点、基于当时可观察的状态符合约定标准和规范,并不能完全排除隐蔽工程或后续施工可能暴露的质量问题。然而,当每一道工序均被验收合格,而最终鉴定结论却指向与验收结论明显不符的质量缺陷时,不能简单地将全部责任归于施工方。验收参与各方(尤其是监理单位、质检单位)负有相应的监督、检查职责,若其未能发现施工中存在的根本性问题,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本案中,法院将修复费用在施工方与发包人之间按比例分配,正是基于验收参与方的共同过错。

(二)责任分配的考量因素

法院在确定施工方责任比例时,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

施工方的过错程度:施工方作为工程的实际建造者,对施工质量负有首要责任。即使验收合格,也不能完全免除施工方对隐蔽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故法院酌定施工方承担基础加固费用的60%,体现了施工方的主要责任。

验收参与方的过错:建设、设计、勘察、监理、质检等单位在多道工序中签字确认合格,未能发现或阻止质量问题的发生,存在明显失职。这些单位的过错应视为发包人的管理责任(因发包人委托或组织验收),故发包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比例的费用。

修复费用的合理性:修复费用远高于原工程造价,虽不能直接证明责任分配不公,但法院在综合考量各方过错后,对施工方责任予以适当减轻,避免过度归责。

合同的预见性:施工方作为专业建筑公司,应当预见到质量不合格可能带来的高额修复费用,故不能仅以修复费过高为由完全免责。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中,发包人主张质量不合格,应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施工人可以提交工序验收记录等证据,证明其施工行为已经过各方认可。此时,如果鉴定结论与验收结论矛盾,法院不应直接依据鉴定结论全盘否定施工方的抗辩,而应审查矛盾产生的原因,合理分配责任。

4、实务启示与风险防范

对施工单位的启示:施工过程中应严格保留每一道工序的验收记录、会议纪要、签字确认单等书面证据,以证明各方对工序质量的认可。对于隐蔽工程,除常规验收外,建议留存影像资料,以备争议发生时证明施工合规。即使各道工序验收合格,也不能放松对整体质量的控制,应主动进行自查自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当最终鉴定结论与工序验收结论严重不符时,应积极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分析矛盾原因,主张验收参与方的过错分担。

对发包人的启示:组织工程验收时,应尽到审慎义务,委托专业、负责的监理和质检单位,避免流于形式的签字。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各参与方的质量责任,以及因验收失察导致质量问题的责任分担方式。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固定证据,并区分造成质量缺陷的具体原因,避免全部归责于施工方。

对司法实践的指引:在审理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时,不能仅凭最终鉴定结论简单归责,而应全面审查施工过程的验收记录、各方履职情况等,综合认定责任。对于因多种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应运用原因力分析、过错比例划分等方法,科学确定各方责任份额。修复费用远超原工程造价时,应审查费用构成的合理性,防止过度修复造成不公。

结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施工方、建设方、设计方、勘察方、监理方、质检方各司其职,共同保障工程质量。本案的最高法院裁判规则,打破了“工序验收合格即施工方无责”或“最终鉴定不合格即施工方全责”两种极端认识,确立了根据各方过错综合认定责任的精细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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