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律师:杨在明、马建波
案由:诉行政协议无效纠纷
被告(被上诉人):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建分局、南昌市新建区溪霞镇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熊某明、熊某兴等人名下房屋于2016年9月被拆除,同年11月8日南昌市新建区溪霞镇政府与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熊某明、熊某华的协议签字均非本人签署且无委托手续。熊某明等人起诉请求确认该补偿协议无效,一审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6)赣7101行初117 号判决驳回其诉求,原审第三人熊某兴、熊某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溪霞镇政府无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法定职权、案涉地块无合法征地批文、一审存在证据未质证、未准许笔迹鉴定、事实认定矛盾、法律适用错误等多项问题,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或改判确认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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