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A公司拿下一个煤矿的采矿权,还没开挖,省里要修高速。一开始设计说“不压矿”,后来施工时改了方案,直接从煤矿上面压了过去。
A公司找高速公路集团要补偿,对方说:你的矿又没实际开采,而且采矿证也过期了,不补。
A公司起诉到法院,省高院判决:压的时候采矿证还在有效期内,高速压了矿,对A公司造成了损害,该补就得补。
这个案子说清楚了一个道理:压矿补偿看的是“压的时候”矿权是否有效,跟有没有实际开采、后来证有没有过期没关系。

2012年,A公司花钱买下了一处煤矿的采矿权,采矿证有效期到2016年7月。
拿到矿权后,A公司并没有实际开采。
2015年,省里计划修一条高速公路,省高速公路集团负责建设。当时评估后认为,高速不压这个煤矿,所以补偿方案里压根没提它。
但到了2016年4月,省高速集团在实际施工时,出于工程安全和成本考虑,改了设计方案,结果高速直接从煤矿上面压了过去。
2016年7月,煤矿的采矿证到期了,A公司没有申请延续。
2017年9月,A公司把省高速公路集团告了,要求支付压矿补偿。
省高速公路集团觉得理由很充分:
第一,A公司拿到矿权后根本没开挖,哪来的损失?
第二,采矿证已经过期了,矿也关了,不存在补偿的问题。
听起来似乎有道理——矿都没挖,有什么损失?
但法院不这么看。
省高院审理后,把话说得很明白:
第一,煤矿关闭是A公司自己的事,跟高速压矿没关系。 A公司说是因为高速压了矿,导致整合材料被拒收、煤矿被迫关闭。但法院查下来发现:A公司压根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申请过采矿证延续或煤矿整合。煤矿采矿权没续上、煤矿被关闭,责任在A公司自己。
第二,压的时候证还有效,就得补。 双方都承认,2016年4月高速压矿时,采矿证还在有效期内。虽然A公司没有实际开采,但采矿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高速压了矿,必然对A公司造成损害。
法院说得更直接:A公司有没有实际开采、煤矿经营情况怎么样,都不是不给钱的借口。
最终,省高院判决省高速公路集团应当给A公司补偿。
第一,压矿补偿看的是“压的时候”矿权是否有效。 很多企业担心:矿没实际开采,或者证快过期了,被压了是不是就拿不到钱了?这个案子说清楚了——只要压的时候采矿证还在有效期内,就有权要补偿。有没有实际开采、后来证有没有续上,都不影响这个权利。
第二,施工中改了方案导致压矿,照样得补。 高速最初的设计并不压矿,是施工时改了方案才压上去的。省高速集团以为“一开始没说要压,所以不用补”——法院不认。实际压了,就得负责。
第三,矿权过期后关闭的责任,要分清楚是谁的。 本案中,A公司采矿证到期后没有申请延续,煤矿关闭的责任在它自己。但如果是因为压矿导致矿没法开、进而导致证没法续,那因果关系就不同了。关键在于:压矿和不能延续之间有没有直接关系。
压矿补偿看的是“压的时候”矿权是否有效,跟有没有实际开采、后来证有没有过期没关系。
高速压了的矿,只要当时采矿证还在有效期内,政府就得给补偿。有没有实际开采、煤矿经营情况如何,都不是不给钱的借口。
对矿业企业来说,采矿证在有效期内被压,就有权要补偿;实际没开采不影响要补偿的权利;压矿和矿权不能延续之间的因果关系要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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