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到房屋拆迁与房屋征收,大家最关心的就是有哪些补偿事项,补偿标准又是如何?
下面咱们就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入手,站在公司企业等经营单位的角度聊聊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常见问题。
一、停产停业损失包括哪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第十七条中规定,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中的补偿项目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国务院590号令只是明确规定房屋征收中应当包括停产停业损失,但对于停产停业损失应当包含哪些内容以及补偿标准并没有规定,而是将权利下放至省级单位。
根据以往案件,房屋征收过程中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的通常有以下内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上内容并不一定全都包括,只能作为参考依据,具体有哪些补偿,需要根据具体安置补偿方案来确定。

二、停产停业损的标准有哪些?
目前法律或行政法规并没有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进行统一确定,通常是由地方规范性文件予以具体规定。
例如,在《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中区分了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与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方式。其中,非住宅用房的标准为“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住宅房屋为实际经营面积每平补偿800-3000元。
再如,《厦门市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规定》并没有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相关规定,但规定了非住宅房屋按照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平均利润来确定。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中则是以房屋价值的6%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给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给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停产停业期限。
实践中,对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方式多种多样,不仅限于上面列举的形式,实践中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由被征收人选择按照被征收非住宅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或按照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等等。
之所以没有制定统一的停产停业补偿标准,是因为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统一的标准势必会产生有的地方超额补偿,有的地方补偿不够的情况,造成区域性征收纠纷。
因此,想要确定自身停产停业标准,一定要先找当地具体政策,看看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