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其生态环境安全关乎国家发展大局。然而,仍有不法分子在禁采区顶风作案,盗采江砂牟取暴利,严重破坏长江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盗采江砂者为何既要坐牢又要赔偿?环境资源刑事与民事责任的衔接机制如何运行?
案情回顾:长江禁采区内的有组织盗采
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山、章某晨、李某、丁某等人共同出资,被告人洪某武、王某宏等人提供采砂船,被告人章某伟、凌某华等人提供运砂船,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采运一体方式,在长江安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明确的长江禁采区)非法采运江砂,共计46765吨,价值2893129元。被告人马某玉明知是盗采的江砂,仍收购1700吨并予以出售。经评估,张某山等人的非法采砂行为造成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价值5157476.86元。
裁判要旨:刑事与民事双重责任的精准认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山等32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长江禁采期、禁采区从事采砂活动,均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马某玉明知江砂系盗采而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刑事责任方面,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涉案金额、认罪态度等因素,分别判处张某山等32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至1.5万元;判处马某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178600元至300元不等,没收江砂变卖款734757元。
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法院认定张某山等14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在各自参与非法采砂数量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长江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考虑到直接恢复生态环境不具备可行性,法院判令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张某山曾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刑罚,鲍某文在涉嫌非法采矿犯罪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非法采矿,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法院依法判决二人分别承担135445.02元、12688.88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律师分析:环境资源审判的示范意义
律师认为,该案是人民法院贯彻最严法治观、落实长江保护法的代表性案例。2021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张某山等人“顶风作案”,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有组织地盗采江砂,性质极其恶劣。该案案情重大、复杂,公安部指定公安机关侦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指定人民法院审理,体现了对环境资源案件的高度重视。
在长江保护法施行一周年之际,人民法院在其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各被告人均服判。该案审判贯彻了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协调张某山等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实现了“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的双重目标。同时,按照《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约定,由法院组织实施长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这是人民法院强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系统保护和一体保护的生动实践,充分体现了环境资源“9+1”跨区域审判机制改革成果和专业化审判特色。
结语:盗采江砂者,既要坐牢又要赔偿,绝非“双重处罚”,而是法律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全链条追责”的必然要求。刑事责任惩治犯罪、震慑不法;民事赔偿修复生态、弥补损失;惩罚性赔偿更是对主观恶性深、屡教不改者的严厉警示。长江保护法的实施,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最严密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