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建设单位是责任主体,对验收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然而,当企业在验收报告中明确“夜间不生产”,却被执法部门查实存在夜间生产、未监测夜间噪声时,其“合格”的验收结论是否构成弄虚作假?如果行政执法程序存在瑕疵,但实体认定正确,法院将如何裁判?
上海金山区某塑料制品公司的遭遇,为这一法律问题提供了典型答案。该公司在二期改扩建项目验收中,报告称“夜间不生产”且未监测夜间噪声,但执法部门查实其存在夜间生产、验收期产能与“夜间不生产”矛盾,遂认定其弄虚作假并罚款42万元。后因程序超期,法院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驳回了企业撤销处罚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既维护了环保执法的严肃性,也体现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
案情回顾:验收报告称“夜间不生产”,实际却存在夜间生产
原告某塑料公司主要从事塑料容器生产制造。2020年,该公司委托技术机构编制新增420万只塑料容器改扩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明确“工作时间:昼夜12小时两班工作制”。2021年5月,该公司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公示。验收报告中载明“本项目夜间不生产”,验收意见称“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合格”。然而,2022年10月21日深夜,执法部门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9台吹塑机、2台破碎机、冷却水塔及空压机正在运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在调查笔录中自认“年工作时间300天,两班制,24小时不停产”。
争议焦点:是“实事求是”还是“弄虚作假”?
原告主张,验收期间受疫情影响夜间未生产,其系根据实际生产情况编制报告,无弄虚作假主观故意。执法部门则认为,原告存在夜间生产事实却未监测夜间噪声,仍作出验收合格结论,构成弄虚作假。
法院经审理认为,验收报告关于夜间是否生产存在诸多矛盾。验收期间产品实际产能达75%以上,监测日产能达85%-92%,若夜间不生产,如此高的产能明显不符合常理。结合原告法定代表人自认“以新带老”措施已落实、验收期间谷时用电量同比增长、周边居民投诉等证据,能够认定原告存在夜间生产事实。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八项,验收报告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的,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原告缺少夜间厂界噪声监测内容,仍作出验收合格结论,构成弄虚作假。
程序瑕疵:两次立案导致办案期限超期
2022年10月31日,执法部门以“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立案,后经法制审核认为应定性为“验收中弄虚作假”,遂撤销原案并重新立案。两次立案针对同一事项,仅定性存在区别,重新立案后的办案期限应视为第一次办案期限的延伸,总办案期限超出法定时限。但鉴于原告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未受影响,法院认定该程序瑕疵为“轻微违法”。
裁判结果:确认违法但不撤销,复议决定亦被维持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因程序超期),但驳回原告撤销处罚的诉讼请求。同时,确认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合法。原告需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
核心启示:环保验收“四要四不要”
一要实事求是,不要弄虚作假。验收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对夜间生产等实际情况应如实记录并监测。本案中,原告若如实记录夜间生产并进行监测,即使存在问题,性质也远轻于“弄虚作假”。
二要程序合规,不要随意变更。行政机关执法应严格遵守立案、调查、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本案因程序瑕疵被确认违法,虽未影响处罚效力,但已构成警示。
三要证据充分,不要孤证定案。执法部门综合运用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用电量统计、居民投诉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是认定事实的关键。企业也应保留自身合规经营证据。
四要权利救济,不要消极应对。企业在收到处罚告知后,应充分行使听证、陈述、申辩权利。本案原告虽提出异议,但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结语:环保验收不是“走过场”,而是企业履行环保责任的法律底线。本案中,企业虽辩称“夜间未生产”,但产能数据、用电记录、居民投诉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推翻其主张。行政机关虽因程序瑕疵被确认违法,但实体认定正确,处罚效力得以保留。这一判决传递出明确信号:环保执法既注重程序正义,也坚守实体公正;企业只有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环保验收义务,才能避免“弄虚作假”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