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张贴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2.听取意见、按要求举行听证会
村委会、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如果对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会的,应当自张贴公告1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级土地行政部门提出。市县级土地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意见并认真研究,在要求听证的情况下还应当举行听证会。

3.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告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不同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起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并决定批准后,应当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省级土地行政部门备案,并交由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与补偿安置工作。
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程序违法、执法不一、纠纷多发等问题。这样的现象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没有系统的法律可依据。然而,无论现行法律如何,行政机关都应当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只能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作出行为。实践中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屡见不鲜,被征收人却往往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这也就给了违法征地行为可乘之机。许多被征收人就在听之任之中被损害了合法权益还浑然不知。因此,被征收人除了寄希望于国家立法机关能够早日出台专门的系统的便于操作的法律之外,还应当学习并灵活应用现行法律来解决现实问题。在明律师提醒您,一定要重视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对于关乎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一定要小心谨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主动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