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项总价近两百万元的钢结构煤棚工程,却上演了一出“偷工减料、伪造质检报告”的闹剧。施工方提供的管材直径严重缩水,承诺的补救措施不了了之,甚至拿出两份前后不一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其中一份竟被证实是伪造的。然而,当发包方因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时,法院却判决其仍需支付绝大部分款项,对于质量问题的反诉和鉴定申请未予合并审理。这起纠纷折射出建设工程领域一个棘手的法律困境:当工程质量确实存在严重问题,承包方为何还能要到工程款?发包方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1、合同约定的管材,实际“缩水”一大半
2024年4月,发包方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煤棚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总价约187万元。合同对主体材料中的管桁架腹杆直缝焊管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40米棚所用型号为直径0.063米、壁厚0.003米、长6米;35米棚所用型号为直径0.05米、壁厚0.003米、长6米。
然而,开工后仅十几天,第一批管材运抵现场,发包方便发现实际到货的管材直径仅有0.025米,与合同约定相差悬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发包方立即与施工方沟通,要求更换。施工方却答复称无需更换,可以通过加密补救——将原本1.2米的间距缩减到0.6米。但事实上,施工方此后并未进行任何加密补救措施。
2、两份检测报告露出马脚,政府下发整改通知
工程于2024年7月底完工。施工方要求发包方先签结算单,才肯交付检测报告。发包方拿到报告后送至当地产业办,却被指出报告显示煤棚不合格。发包方将报告退回,十来天后施工方又提交了一份新的报告。发包方再次送至产业办,对方查看后表示:报告中的检测内容虽有不合格项,但检测结果实际合格。这样的矛盾让发包方意识到,施工方很可能在检测报告上做了手脚。
事后经向正规检测中心核实,证实该中心根本没有出具过这份报告。检测中心为此专门向法院出具了《情况说明》。此外,在二审审理期间,发包方还收到了产业办的整改通知——煤棚存在质量问题,拆了赔钱、修复赔钱、不拆还是赔钱,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3、一审:证据不足,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施工方因催讨剩余117万余元工程款未果,于2025年初将发包方诉至法院。发包方提起反诉,并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发包方应支付剩余工程款。至于发包方提出的反诉和鉴定申请,法院认为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施工方施工的钢结构材料不符合约定标准;况且发包方在提出工程质量异议后,仍进行了工程结算并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因此对质量鉴定申请不予准许。一审判决发包方支付工程款108万余元。
4、二审:质量存在问题,但不影响工程款支付
发包方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更深入的审查,查明施工方实际所用钢材规格确实与合同约定不符,存在偷工减料问题,且工程存在部分质量问题。法院还注意到,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就曾提出质量问题,但施工方未予整改。
二审法院认为,施工方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但与工程款支付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关于一审未受理反诉和鉴定申请是否程序不当,二审法院援引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指出:发包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赔偿损失,该反诉请求不足以抵消或者吞并本诉的请求,并非必然要合并审理;且若合并审理并同时进行鉴定,反而无法达到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的目的。因此,一审未予合并审理不属于严重违反程序的情形。发包方如坚持主张,可另案起诉。
最终二审判决:发包方支付施工方工程款约108万元,扣留质保金9万余元。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施工方须及时修复,否则发包方可另找第三方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双倍扣除。
5、律师观点:伪造报告涉嫌违法,发包方可凭新证据再审
对于这起纠纷,律师认为:施工方偷工减料、伪造质检报告并在庭审中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与诚信原则,涉嫌违法,可能需承担返工、赔偿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及刑事风险。
二审已认定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和材料不符事实,虽未合并审理反诉,但发包方可以依据“检测中心出具情况说明确认报告系伪造”这一新证据,另行主张赔偿,或通过再审程序维护权益。
建设工程质量关乎安全,施工方应恪守质量标准,发包方发现问题需及时固定证据,必要时依法申请质量鉴定,避免权益受损。同时,行政监管部门可针对虚假报告、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情形主动介入调查,追究相关主体的行政责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目前,发包方已向二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这起工程纠纷的最终走向,仍有待司法程序的进一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