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办案过程中,在明律师发现大部分的当事人都不清楚自己在强制拆除胜诉后应当如何提起行政赔偿申请。
基本案情
李先生、王先生二人是浙江杭州人,在杭州市某区有合法房屋。2019年6月,李先生、王先生二人先后收到某区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李先生、王先生二人的附房部分认定为违法建筑。
次日,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就组织人员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但是施工人员不仅强制拆除了两位当事人的附房还连同两位当事人的主房也一并拆除了。
李先生、王先生二人的房屋是经过村委会、乡镇土地管理所、乡镇人民政府城建规划部等相关部门的审批后建造的,属于合法建筑。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李先生、王先生二人的附房部分为违法建筑,然而强制拆除的时候却连主房都一并拆除了。
对此,李先生、王先生二人对于房屋被强制拆除充满不解与疑惑。他们认为房屋的建设是经过合法审批的,并且已经居住多年并无违法行。
为了维护自己对于房屋的合法权益,李先生、王先生慕名来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经过咨询与了解,最终委托了陈丽芳律师为其代理律师,委托陈律师协助处理自己遭遇的这一系列事件。
经过调查和分析,陈律师发现某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及实体均有不合法之处,实体上李先生、王先生的房屋并不是违法建筑,不应当被强制拆除;程序上街道办未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也未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就强制拆除两位当事人的房屋违法了《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并且此地早已被纳入了征收项目的范围之内,某区街道办事处的行为完全就是以拆违促征收,行政目的不当。
于是陈律师建议李先生、王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某街道办事处、某区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在诉讼过程中某街道办事处提出两位当事人的附房为违法建筑,拆除并无不妥。

陈律师提出,行政行为需要遵守法定程序进行,某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并且某街道办事处以拆违促征收,行政目的不当,其行政行为不具备合法性,以此为由强制拆除原告主房的行为于法无据。
经过庭审,法院支持了陈丽芳律师的观点,确认杭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李先生、王先生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然而,强制拆除胜诉后,李先生、王先生却对该如何提起行政赔偿申请毫无头绪。他们不知道该在什么时间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不知道该对哪些项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该提供什么证据,做好哪些准备。
对于拆迁中当事人可以提起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1.房屋价值损失2.屋内物品损失3.房屋被拆后的过渡损失4.有征收项目的话还有征收奖励损失5.果树水井等地上附着物损失6.委托律师费用损失7.以上项目的利息损失8.其他损失。
当事人需要提供的证据和准备,就是当事人在强制拆除行为发生时要尽量留好各类证据,在准备提起行政赔偿申请时,要先列一个财物损失表,把因强制拆除行为而导致的损失全部都列下来,并且附上相应的证据,有照片的提供照片,有相应票据的提供相应票据,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争取当事人的利益。经过律师的指导,申请人顺利的在期限前做好了扎实的准备,提起了行政赔偿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