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夫妻共有的房屋,补偿协议却遭他人代签】
肖女士、何先生家住湖北省武汉市某村X号,夫妻二人共同拥有一处房屋,建筑面积为1265.23平方米。该房屋系由二人于婚后(2004年)共同出资建设,并于2005年装修完毕,后夫妻二人将其用于出租经营。
后来,该房屋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因武汉市某区某村(二期)城中村改造综合项目,需拆迁二人的上述房屋。
2019年11月11日,夫妻二人得知,在2019年8月26日,何某某假冒“肖女士”本人签名及手印,与拆迁公司签订了《征地红线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案涉被征收房屋系肖女士、何先生共同所有,何某某并非房屋所有权人,其根本不具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权利。在肖女士、何先生未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协商,也未授权他人代办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情况下,何某某与拆迁公司签订涉案《补偿安置协议书》,严重损害了肖女士、何先生的合法权益。
为此,夫妻二人找到了李顺华、韩海祥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起诉拆迁公司,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涉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最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他人代签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律师解析:户主不能替代房屋所有权人签字】
那么,为何拆迁公司会与他人签订《征地红线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而不是与房屋所有权人肖女士、何先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呢?
原来涉案房屋在当年进行入户“双登”时,登记该房屋的户主为何某某和肖女士。何某某系何先生的父亲,但是房屋的所有权却与何某某无关,房屋也并非何某某出资建造的。
另外,即便认可何某某签字的效力,因“双登”上登记户主为何某某、肖女士二人,显然应由二人共同出面与拆迁单位协商补偿事宜,但案涉《征地红线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时,肖女士并未参与,而是何某某另找他人代签“肖XX”姓名并捺印,事先并未取得肖女士授权,事后也未得到肖女士追认。
故签订案涉《征地红线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非肖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损害了肖女士的合法权益。

在法院庭审中,何某某认为自己是房主,有权将房产进行分配,但并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其意见也未予采纳。最终,在律师的介入下,他人代签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被依法确认无效。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醒广大被拆迁人,无处分权的他人代替房屋权利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本身就是不合法的。遇到这种情况,房屋权利人应大胆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拆迁启动初期及时做好与家庭成员的沟通工作,确保“全家一条心”也十分必要。若自家亲属之间本身就存在房屋补偿的利益之争,显然不利于向拆迁方争取更加公平、合理的补偿。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