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属于用益物权,是对被承包的土地享有生产、经营、收益等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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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的赔偿:有的人口进行补偿的,有的是根据房屋面积进行补偿的。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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