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每日甘肃网-科技鑫报报道,兰州市城关区危旧房改造项目遇到“难题”—— 在绝大多数居民签署了征收补偿协议后,却因某些拆迁诉求过高的住户阻碍了征收进度,致使三年来,三栋危楼依旧立于街头,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为此,拆迁指挥部已上报城关区政府,将对1号楼个别诉求过高、与征收补偿方案差距甚大的住户和无理取闹的住户采取下发征收补偿的决定,履行法律手续,于10月20日对未签约征收补偿协议的5户居民,采取强制避险措施,并对该楼体进行拆除,彻底排除安全隐患。
这则新闻的“新意”,在于所谓的“紧急避险通知和通告”。行政机关欲以紧急避险为由对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住户房屋实施强拆,有何法律依据呢?据笔者浅见,这种提法本身的确缺乏法律依据,属于典型的“适用法律不当”。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是为紧急避险。问题在于,这条规定针对的是“犯罪和刑事责任”问题,紧急避险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排除犯罪的事由。换言之,紧急避险行为本身很可能已经具备了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而危旧房改造项目本身则是行政机关主导的行政行为,其以合法性为生命。所谓“紧急避险”,不应被行政机关拿来使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换言之,在遭遇“钉子户”的“无理取闹”后,唯一的合法解决途径就是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实施强拆,而绝不是行政机关自行强拆。报道中的城关区政府若要履行法律手续,就应当依照上述法规规定去做,而不是搞什么“紧急避险通告”的歪名堂!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到第六十条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负有审查的义务,对于明显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或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有权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即便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的,经院长批准,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本案中,政府一方尚未对所谓“无理取闹”的住户下发征收补偿决定,又是如何作出10月20日对该5户居民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决定的呢?行政机关是否企图绕开法院的监督和执行程序,自行违法实施强拆呢?
综上,这则新闻所曝光出的,似乎是当地政府意欲实施违法强拆的事实。即便住户果真“无理取闹”,行政机关难道就可以肆意妄为、违法行政么?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与思考!(王宇/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