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提交的拆迁实施方案存在多处违法之处。理由如下:
(一)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提交的拆迁实施方案没有区县国土房管部门批准实施。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经批准的征地方案拟订,报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后执行。
(二)该补偿实施方案作出前未听取被拆迁人意见,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涉案的拆迁许可证直接导致当地农民的房屋面临被拆除的情形,而该补偿实施方案是被拆迁人因拆迁获得补偿利益的依据,可以说与被拆迁人存在至关重要的关系,拆迁人无论是拆迁许可证的核发程序,还是补偿实施方案的作出程序均应该告知被拆迁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此外,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的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存在多处违法之处。理由如下:
(一)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出具的存款证明系北京新航程控股有限公司的存款记录,而本案的拆迁人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拆迁补偿资金证明文件由用地单位出具,北京新航程控股有限公司显然不属于涉案项目的用地单位。即使其出具证明证实该笔资金用于补偿安置,其也无法保证资金支配的方向为拆迁补偿款。
(二)该资金证明无法证实拆迁补偿资金足额到账。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即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规定28.〔拆迁补偿资金和房屋要求〕征地拆迁宅基地房屋,拆迁人在银行专户存入的拆迁补偿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该项目拆迁货币补偿所需资金总量的60%。拆迁人准备的拆迁补偿资金低于该项目拆迁货币补偿所需资金总量的,应就不足部分提供相应数量的安置房屋。而涉案项目拆迁补偿所需资金总量并无相关文件证实。
(三)该拆迁补偿资金证明文件还欠缺资金使用监督的承诺书,违反了如下规定:《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的通知》二、受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业务的银行应当与市国土房管局就本通知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事项签订承诺书。
最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以绿色通道项目为由说明其拆迁许可证的行为合法的说法没有依据。
根据《北京市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实施办法(试行)》三、四、五的规定,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有项目申报、项目审定、手续办理等环节,且每个环节都有一定的程序规定,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的提供的绿色通道确认表无法证实其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根据《北京市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实施办法(试行)》总则规定,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的主要功能是加快前期审批工作,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内部手续,压缩办理时间。即使本项目属于绿色通道,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上述内容是笔者从法律角度对新机场的拆迁许可证作出的客观分析。总之,拆迁人获得了拆迁许可证之后,即意味着获得了国家机关对于其实施房屋拆迁行为的行政许可,可以进行房屋拆迁行为了。作为广受各界关注的重大建设项目,北京新机场项目更应当在严格遵照法律程序的基础上为首都、国家带来福音。(闫会东/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