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对青苗补偿费数额有异议应由哪个国家机关进行评估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3-02-02浏览量:29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之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归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地时应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支付给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单位可以委托有关机关和组织对需要补偿的物品进行清点和登记,并派员在场监督。其后,对补偿物的规格、数量、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应当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当青苗所有者对清点数量有异议时,应当予以复查。在最后确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金额时,应当向所有者出具由国土资源部门盖章的土地补偿决定,写明补偿物品的数量、规格、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后作出的行政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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