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6]101号、沪府土[2012]36号文,“德园路小学新建工程“、“德园路(嘉绣路-真南路)道路及桥梁工程”及征地范围内房屋调查情况,嘉定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涉及房屋补偿户数和建筑面积:
1、德园路小学新建工程四至范围:东至德园路、南至基地边界、西至横沥河、北至南横泾。
德园路(嘉绣路-真南路)道路及桥梁工程四至范围: 南至真南路、北至嘉绣路。
2、上述两项目共同涉及非居住房屋产权数1产,建筑面积6961.47平方米,土地面积6960.3平方米。(原涉及该产相关的“德园路(嘉绣路-真南路)道路及桥梁工程”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尚未实施,现已撤销;本次对该产依其房地产权证范围,就未补偿部分予以全部补偿,该权证记载土地面积7082平方米,其中121.7平方米已在“沪嘉高速公路以西、真南路以北地块”完成协议补偿,本次补偿土地面积6960.3平方米。)
二、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非居住房屋补偿包括:
1、房屋建安重置价(评估得出);
2、相应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评估得出);
3、设备搬迁和安装费(评估得出);
4、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费用(评估得出);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0元计;
6、早签早搬奖励费标准:
签约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奖励500000元;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搬迁奖励: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奖励500000元;未按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认之日起20日为房屋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具体起止日期另行公示。
(三)房屋补偿评估单位
(四)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房屋补偿委托实施单位为上海市嘉定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五)货币补偿资金落实情况
补偿安置总金额为29407081元,其中5962670元已落实,剩余资金按南翔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房屋补偿资金支付计划》落实。
三、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3年1月11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嘉定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嘉定区博乐路73号607室)。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嘉定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
四、《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并经嘉定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夏正梁 联系地址:嘉定区博乐路73号607室
联系电话:39004327 监督电话:59530196